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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协委员建议答复函

尊敬的xxx委员:

您的政协提案《xxxxxx》已收悉,谢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您的意见建议

从源头上加强对超标电动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从违法销售环节介入监管,以保障交通安全问题。

二、我局的答复

一、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监管问题

为规范电动车市场,消除超标电动车上路带来的交通隐患,2009年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该标准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由于该国标出台后,各方面反响很大,同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后,发布了《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国标工一[2009]98号),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同时提出将加快《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修改工作。 2015年5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5条修订意见(即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大时速不大于25km/h、含电池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电池电压不大于48V)并启动新国标修订工作,但

1 截至现在,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尚未正式发布实施。也就是说,目前在国家层面,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界定尚无明确标准。一些地方为了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的治理力度,多是以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作为治理依据。由于xx省政府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我局开展对销售领域的超标电动车的执法监督工作暂无法定依据。

二、关于四轮电动车的监管问题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释,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属于汽车。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汽车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3C认证标志后,方可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县在售的电动四轮车3C认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的销售商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从销售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电动四轮车进入我县市场,以消除电动四轮车带来的交通隐患。

由于在全国其他地方,基本上都未开展此类3C案件查处,因此查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还请各位委员对此予以大力支持。

xxxx局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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