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和2012年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请条件
1.不同类型教师资格所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专业要求:
教师资格申请者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3.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我省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通过全省统
1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
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专业毕
业生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
范畴)。经成人高考后函授和江苏省自学考试取得的教育类本、专科学历在201
3年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将不再视为“师范类”。
4.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
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
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扬州测试站联系电话:0514—87361112)。
5.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外,所有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6.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
“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相
关标准可登陆扬州教育网人事管理栏目查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参照苏教人
〔2010〕14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
通知》精神执行)。
三、受理范围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
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口所
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受理。
四、关于仪征市受理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
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23日—4月1日
2.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cn)公布。
(三)体格检查
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对象和免于测试对象都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人
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于教学能力测试结束一周内公布在仪征教育信息网
(.cn),体检结果在体检结束10日内公布在仪征教育信息网,体
检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材料时间内提交材料。
(四)提交材料
1、提交材料时间:公布体检结果时一并公布
2、提交材料地点:仪征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3、提交材料种类: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现场领取材料袋并粘贴);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2010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须提交学
业成绩证明原件,样式附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思想
品德证明。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
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
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8)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
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
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初中、
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9)粘贴相片页。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五)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在仪征教育信息网公布,于7月初到仪
征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本公告由仪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3450308
附件:学业成绩证明(表样)
学业成绩证明(式样)
学系我校院、系专业(师范类或非师范类)在读(专科、本科、研究生)生,学号
为
特此证明。
(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