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项目管理
第二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初审、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土地开发整理三个阶段。区政府应根据旧城和城中村房屋住房质量、建成年代、配套条件和居民改造意愿等工作实际,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改造项目申请。
第三条项目初审通过后,区政府开展规划编制、土地预审和配置、资金落实、拆迁动员、改造实施方案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四条前期论证工作完成后,区政府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安置房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申请。改造项目批复意见作为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和安置区正式启动改造
实施的依据。
第五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立项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两改”项目计划申请,经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重点“两改”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两改”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重点“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工作程序
第七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群众愿意、部门积极、科学论证、有序实施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控制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拟改造项目。
第八条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拟改造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对住房建成年度早、建筑质量差、配套功能不全的居住区域,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拆迁改造、符合城市规划、能够实施改造的项目,由区政府在完成拆迁改造意愿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项目初审。
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
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拟改造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区政府应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环保评价、拆迁年度计划申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备案、拆迁成本核算、土地评估、安置区用地确定等工作。其中规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按规定向社会及拆迁居民公示。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工作,优先确定安置区用地范围和规模,优先审批安置区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并根据拆迁安置成本核算情况优先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建设资金。
第十条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编制正式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预约协议。拆迁补偿安置预约协议签约率到达95%以上后,由区政府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安置房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
第十一条安置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区政府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足额存入拆迁补偿监管资金,发布拆迁公告后,拆迁补偿安置预约协议正式生效,区政府启动拆迁。
四、拆迁实施
第十二条区政府作为辖区内旧城和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建
设资金和安置房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及具体实施房屋拆迁等工作,并负责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会审制度。区政府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预约协议前,应按规定在现场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经95%以上被拆迁居民同意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本着“为民解难、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现行法规政策未涉及如多层安置高层公摊等问题,区政府可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区政府相关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拆迁成本核算,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予以评审。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整理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单位达成征(收)地补偿协议达到95%以上,区政府相关单位和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分别持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安置区和储备土地的原房地产证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拆迁协议生效后,在发放拆迁补偿金时,可预留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金作为搬迁腾房保证金,按期腾房的全额返还,对5%未签协议的居民,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签协议搬迁的,可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区政府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补
偿、搬迁腾房和土地整理工作。逾期未完成所发生的超期费用,属拆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拆迁成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计入拆迁成本。
五、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区政府完成安置区用地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和非住宅拆迁补偿、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等工作,达到法定供地条件。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完成储备土地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和非住宅拆迁补偿、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等工作,达到法定供地条件。
第十九条安置区用地达到法蒂供地条件后,安置区用地可以单独划定的,由市国土部门对安置用地优先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地。储备土地达到法定供地条件后,储备土地由区政府会同土地储备整理实施单位统一交付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管理。
第二十条安置用地不能单独划定的,由区政府完成全部拆迁并腾空安置区土地后,可以拆迁安置作为附加条件公开挂牌出让,安置用房与和补偿开发商品房捆绑建设。
六、安置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作为安置用房代建单位的招标人,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安置用房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单位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各项建设手续,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作为安置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安置房建设和居民回迁作为首要工作,在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安置用房建设工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应监督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倒排工期,细化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拆迁居民按期有序回迁。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优先审批,加快规划、土地、建设等各环节的审批效率,统筹安排供热、燃气、给排水等各项市政设施配套计划,确保配套设施与安置房建设同步,满足安置房交付使用的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