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燃气企业安全运营 (2015年度)
责
任
书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化市燃气企业安全运营责任书
为规范城乡燃气市场,确保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与燃气单位(企业)签订安全运营责任书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本单位(企业)承担燃气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企业)负责人是燃气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验证书》。领取《气瓶充装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管道气企业)》。做到手续齐全,合法经营。手续不全的一律停业整改。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5、保证不向无经营资格的站、点提供气源,保证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保证不违规充装过期钢瓶,非自有钢瓶、无条形码和不合格的钢瓶。
6、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应按规定进行注册领证,并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及安全附件也应定期校验。
7、确保气站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转。气瓶充装、检验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换瓶点负责人,做到持证上岗,积极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同时对员工要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各类台帐。
8、自觉接受安监、住建、质监、消防、工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相关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整改。
9、管道气经营单位,确保门站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定期巡查燃气管道,建成后燃气管道要设置明显标志。
10、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演练,演练时要落实好安全措施。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督管单位、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督管单位: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
二零一五年三月
日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