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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甲方(企业方)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

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

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

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20

天,共计25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

业特点,对在月经、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甲方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与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符合政策生育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

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

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非医疗需要终止妊娠除外),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

《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六)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

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着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次数每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二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

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声誉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年,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乙方首席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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