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逐步改善我县高寒、边远山区农民的生活在、生产条件,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规划》和《重庆市易地扶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
成立由县长作组长,分管县长作副组长的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县发改委、财政、扶贫、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房管、城建、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电力、信合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全县的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委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规划。
二、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计划、农户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选址、城镇为主;自愿搬迁、自主择地;适当补助、政策配套。坚持“四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验收和分渠道拨付补助资金)原则,切实抓好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力争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尽快脱贫致富”目标。
三、实施对象和条件
(一)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实施对象
1、分散搬迁对建卡贫困户为主;整体搬迁包括建卡和非建卡贫困
1 户。
2、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实施对象:一是2006年12月31日后迁入和户口一直不在当地或已农转非的;二是在实施前已搬迁到本村以外(包括县内、县外、市外)居住而户口暂时没有迁出的农户;三是为享受补助政策临时从外地迁回的农户;四是在此之前已享受过国家易地扶贫或其他移民补助政策的;五是水库移民。
(二)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居住在高寒偏远山区或深山陡坡峡谷地带,自然气候及生态环境十分恶劣、瘠薄,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不具备生态发展条件的农村贫困户。
2、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通电、人畜饮水等一次性投入成本过大,短期内难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施扶贫开发和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农村贫困户。
3、居住在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和地方病发生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
4、《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实施规划》中明确的其他农户。
四、安置形式
1、易地扶贫、生态移民,采取县外安置、分散安置、有土安置、梯度搬迁的方式。
2、集中安置的移民小区要纳入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分户实施。采取政府补助,农户自主的方式,由户主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在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实施中要尊重移民意愿,
2 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修建,在建设过程中移民户要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
集中安置的移民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的要求。
3、敬老院安置
凡属搬迁范围,并完全符合进敬老院条件和独身的弱智特殊群体,由民政部门审核后安置到当地敬老院。
五、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经验收合格的县内落户的搬迁户,按4000元/人的标准实行补助,县外落户的搬迁户,按5000元/人的标准实行补助,由县扶贫办和发改委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六、配套政策
1、土地、山林、房屋政策。搬迁户在迁出地留下的土地、山林、宅基地交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和经营,原来居住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条件成熟的乡镇可探索成立“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土地林地托管中心”或“土地林地经纪公司”,由托管中心或经纪公司对土地、林地进行集中经营管理。
2、户口政策。所在搬迁农户应自行负责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相关手续,安置到敬老院的由民政局、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办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3、退耕还林政策。农户搬迁后,继续履行国家退耕还林义务的,可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相关补助政策。
4、税费优惠政策。搬迁农户在搬迁过程中,购买农村空置旧房的,免除相关费用。新建房屋的,免收工本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允许易地搬迁户用原有的宅基地置换符合有关规定的地块易地建设住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手续,不收取费用。
5、对移民搬迁中,因不需在迁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节约下来的通达或通畅资金和安全饮用水资金,投入到迁入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6、对搬迁到集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户,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7、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农户,可优先安排他们的子女进行中职教育或劳务技能培训,解决务工就业问题。
七、工作步骤和程序
1、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规划实施方案和细则。
2、公示搬迁范围内的农户名单地。
3、搬迁范围内的农户填写《巫溪县易地扶贫生态移民申请表》,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当地村支两委进行审查,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书记、乡镇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扶贫办和发改委。
4、县扶贫办、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搬迁户及拟迁地实地考察、申核、确认。
5、经县扶贫办、发改委审核确认后,下达自愿搬迁批复,乡镇党
4 委政府指导组织农户自行搬迁。
6、搬迁户完成搬迁及相关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验合格后,申请县扶贫办、发改委验收。
7、验收合格的搬迁户,由县扶贫办、发改委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
八、组织实施
1、县扶贫办、发改委负责整个搬迁工作的协调、联系、验收、资金补助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成立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组,制定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规划。并根据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规划和当年的搬迁安置任务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做好搬迁政策宣传及其它相关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易地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做好项目的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户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
4、迁入地的相关乡镇协助当地村和搬迁户解决搬迁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5、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完工后,由乡镇按验收要求逐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扶贫办、发改委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搬迁户确定情况、当年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任务完成情况、建(购)房面积及房屋质量情况、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搬迁补助资金到位兑付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通报批评,并
5 限期改进。
九、验收标准和条件
1、搬迁农户必须是经扶贫办、发改委审批同意;
2、迁入地具备五通条件,即:通水、通电、通公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
3、搬迁户房屋、土地、户口手续完备;购房的必须是安全住房,房屋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每户不少于40平方米。
4、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全部拆除,土地、林地交归集体。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