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发〔2008〕162号2008年12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发改、建设、财政、水利、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来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市、镇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法定程序核定。

第七条由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由市建设局委托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收取后,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由其他自来水经营单位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按月计收,暂先由市建设局委托该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经营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八条自备水源用户按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间接冷却水按取水量1%计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一由市建设局按季度征收,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市水利局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取水量等相关资料。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其取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水量。

第九条对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管网接管标准,并按有关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允许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排水户排放污水未达到城镇污水管网接管标准,但超标不严重,不致对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允许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上述排水户除按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外,并应缴纳超标部分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处理后的出水经市环保局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市建设局根据企业的缴费情况以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予以全额返还。

对已接入污水处理企业的工业废水,按照不重复缴费的原则,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处理污水的费用后可以相应扣减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但扣减数不得超过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总额。申请扣减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建设局提交相应的票据等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在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中由财政予以返还。

通过中水回用用于绿化、浇灌等特殊用途的回用水,水量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予以适当返还。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并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污泥处置、河道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污水处理费列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建设局提出项目预算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初审,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各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时先按各镇(街道、办事处)处理污水量的比例经考核后予以返还。考核办法由市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各镇(街道、办事处)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市建设局、环保局应督促各污水处理企业在进、出厂总管上安装计量设备,记录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总量,负责各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的统计汇总工作;监督重点排水户在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安装计量设备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统计排水户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总量,监督水质。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环保局应委托检测机构每月不定期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997

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