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来料加工手册复本)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情况说明)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
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情况说明)
(红色字体是你们需要提供给我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