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转让协议
甲方:宝应康得福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刘秀乔
乙方:宝应百寿堂药店法定代表人:梁俊
由于甲方需要随儿子去扬州照顾孙女上学,没有时间和精力继续经营药店,愿意将药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志愿接受康得福大药房,自主经营,经双方共同商定,特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经营药品已十三个年头信誉很好,乙方经营药店已近十年熟知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以后的继续经营过程中,应一如既往遵纪守法服从药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如有违法行为应由乙方担负法律责任概与甲方无关。
二、双方约定位于泾河白龙南路17号的康复福大药房转让费玖万捌仟元整,店内药品按发票进价核准,另行计价,乙方全部接收,付款给甲方。
三、房租:面积72平方米,每年租金贰万元整,年中一次性付清(租期十年)。
四、店堂柜台山架、空调(立式2台)办公桌、电脑(刚交2年网费)展示柜等日常用品均归乙方所有。
五、门市用电有单独表计,由乙方负责交纳电费,自来水费用,如果甲方有人在家双方平分,如甲方长期不在家,不论多少由乙方交纳。
六、此协议不含药师费用。
以上协议于2014年5月1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可能在以后的执照到期时,根据乙方志愿可以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甲方不反对。
甲方:乙方:
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
《药店经营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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