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志愿者协会组织支教活动安全责任书
我向日葵志愿者协会志愿者队队员自愿参加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在长清区实验小学进行的主题为“走进社会,寓教于乐,爱心传递,培育希望”的支教活动,并保证本志愿者队所有成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支教活动,对本次支教活动的目的、性质、支教学校的情况,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参与支教活动期间,所有成员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校外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
1.出发前,应再次与支教学校联系,确保所有安排(如年级课程)都已妥当。
2.出发前,应办理好并带好在支教学校所需的必要证件(如学生证)和证明。
3.在整个支教活动过程中,队员必须听从带队负责人的指挥安排,不准擅自离队或中途退出;若是由于队员本身不听从负责人安排的,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4.去支教学校的路上应注意安全,乘坐正规公交车,不乘坐非法车辆;乘坐公交车时要有秩序,不争不抢;不在危险的地区(如江边,湖边)逗留;遇到突发事件,应该沉着冷静。
5、支教活动中,不得擅自离开学校,不得私自带本校学生外出;不得体罚辱骂学生,若不听从支教前的指导,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6、必须遵守山东师范大学和长清区实验小学的校规校纪;不得做任何有损害支教学校及教师学生利益的事情;违反者将以学生处分论处。
7.整个支教活动过程中,队员们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队长应及时了解每名队员的课堂活动情况。返回时,队长应与每名队员保持联系,确保每名队员都安全返回。
8.外出活动期间要注意维护国家、学校、学院荣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学院利益的事情。
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志愿者成员财物的遗失、被盗等经济损失由本成员承担;
2.由于本志愿者队成员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处理;
3.本志愿者队成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支教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当地各项规定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志愿者队队成员承担;
4.由于本志愿者队成员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志愿者队成员承担。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志愿者队成员本人及负责老师各执一份。本志愿者队所有成员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志愿者队名称:
领队签字:
队员签字: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