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日前,国家住建部制订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部将下列18种行为列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众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未按照要求向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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