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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书面申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报审必看!!)关于开展2011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2/01

关于开展2011年度用人单位劳动

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12月20日起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开展2011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书面审查实施的范围和管辖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书面审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市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

区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张士、东陵(浑南)开发区及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审查。

二、书面审查内容

书面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书面审查时间

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1月30日。

四、书面审查程序

(一)用人单位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监察,进入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按照审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用人单位根据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的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并通过网上申报,同时打印《报审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准备好相关报审材料。

(三)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报审表》一式两份和相关报审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必要时可跨年度对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验证。

五、书面审查管理

(一)对初次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经书面审查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对上年度已取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的用人单位,经书面审查确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盖书面审查专用章和审查员名章。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工资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业务时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经审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后,重新履行书面审查申报程序。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四)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同步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二) 用人单位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变更后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原书面审查机构申请变更;

(三) 对存在违法事实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 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审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

平台”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协查力量,不断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

(二)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2011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本部门2010年度书面审查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将2011年度书面审查工作方案一并报市劳动监察局。

(三)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书面审查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2011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并准备好相关报审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书面审查。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填报说明

3.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4.全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5.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标准式样)

沈阳市劳动监察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报审必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填报说明

发布单位: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2/26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

填报说明

1.审查编号: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填写。

2.审查流水号: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3.审查机关:由用人单位根据市、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规定,在网上注册单位信息时选

择“市级管理”或“区级管理”。

4.单位名称: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注册全称。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作为独立用人单位单独申报。

5.登记类型:依据注册登记证件选择相应类型。

6.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地址填写。7.经营地址:按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地址填写。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任命文件为准。

9.行业划分:按照单位注册登记证填写。

10.《报审表》中需填写的数据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以申报审查年度12月份的数据为准。

11.《报审表》中填写的数据单位为: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件、年。

12.职工人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数。

13.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14.全年办理招用工备案手续人数:指审查年度内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的员工人数。 15.劳务派遣人数:指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职工人数。

16.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指审查年度12月份在册人数中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17.劳动合同鉴证人数: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人数。

18.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均指审查年度12月份的人数

19.实行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的工作制

度。

20.实行综合计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特殊行

业的职工实行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1.实施不定时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

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2.全年发放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23.从事技术工种人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岗位

上的职工人数,具体可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24.内部规章制度: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25.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6.童工: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报审必看!!)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发布单位: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2/26

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一、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省、市驻沈办事

机构登记证、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需提供分支机构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

3、职业介绍机构需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备检的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审表》一式二份(A4纸)。

2、审查年度(招)用工备案材料。

3、审查年度12月份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审查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审查年度《工资手册》。

6、审查年度10至11月份的记账凭证、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对应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及对应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采取银行工资卡发放形式的,需提供银行的回执单及交易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与派遣公司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

复印件)。

9、上年度已取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件。

注: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盖章。

调 查 令 申 请 书

立 案 侦 查 申 请 书

账 务 查 询 申 明 书

经申查

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调 查 取 证 申 请 书2

申 请 书

申贷书

申 请 书

申 诉 书

沈阳市书面申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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