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使用协议
甲方:景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分公司
甲、乙双方就网络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保证第四轮持证执法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要求在2014年4月27日—29日,景泰三中三思楼的3间微机室的网速必须达到100M,甲方购买乙方的网络使用服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网络使用费用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由财政代拨付。
第四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网络使用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费凭证。
第五条:乙方应保证网络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六条: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白银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1
《网络使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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