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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资经营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农资经营负面清单(主要禁止行为),以期共同监督执行。

一、种子生产经营

1.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2.禁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备案)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3.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禁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禁止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禁止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禁止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5.禁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禁止销售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禁止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

6.禁止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7.禁止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农药经营

1.禁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农药;

2.禁止经营假、劣农药;禁止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禁止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3.禁止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禁止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禁止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禁止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禁止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5.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三、肥料经营 1.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禁止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4.禁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四、农膜经营

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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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负面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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