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项目备案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及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但不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内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一式2份,项目请示文件应使用红头文件,其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工期。);
2、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项目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一式二份);
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式二份);
5、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6、《青岛市建设项目能耗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或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房地产项目除外);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涉海项目需由海洋局出具海域使用意见、安监部门出具初步意见,码头、港航项目需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岸线使用意见。此类需全市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报市、国家的项目,所需材料按市和国家相关要求提供。
四、办理程序
1、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2、依照规定审查;
3、现场勘查;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
五、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公地点: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一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八、联系电话:8695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