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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进一步加强我院保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工作中的秘密是指在科研、医疗、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以及我院的“内部技术”等,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院办公室负责全院的秘书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保密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务保密工作,医务部负责全院的科技保密工作,人事科负责全院的人事信息以及涉外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级领导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全面担负起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要管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特别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教育及涉密人员的教育,管好自己的人,管住自己的秘密事项,确保本单位、本部门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六条 全院工作人员应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第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院及院属各科室要确定各自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健全保密制度和保密岗位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

秘密公文与一般公文分开, 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公文柜内。存放秘密公文的办公室,门窗应加装保密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机要办公室内不准私人会客,办公室无人留守时,应锁门关窗。

第十四条 严格按上级规定,做好密级文件清退。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清退上一年度机密级以上公文, 密码电报每半年向省委机要局清退一次。

第十五条 各单位清退的密级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销毁。送交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由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专车、专人上门回收。在院保密委员会和省医科院保密委员会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对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移交,办理相关手续, 施封装车, 由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押运、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密级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密级公文在管理中失控或出现丢失、泄密,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密码电报、绝密公文和发至省军级中央文件出现失控和丢失、泄密,除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在 3日内报告公文制发单位和保密部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涉密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长时间离开岗位时,应把自己经管存放的涉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必须办理清点核对手续。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保密

第十八条 保密范围与密级划分

1、未公开的医学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为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 20年。

2、全国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建设长期规划(十年规划)、大型医疗设备装备规划,为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 10年。

3、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机构公布的全国各类职业病发病人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发病人数的综合统计数字,为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自产(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4、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机构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及在较大范围(地市州以上)爆发流行的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病例数,为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自产(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5、各级卫生部门统计的中期妊娠(妊娠 14 周以上)引产的数字、方法、病例,为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

6、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合成晶的配方、菌种,生物工程、工艺技术,为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

7、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为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 10年。

8、通过秘密渠道取得的重要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来源,为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 10年。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报国家科技部审批。

第十九条 对虽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但列为院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中的技术诀窍及可能成为专利的技术内容;国外已有但实行技术保密,我院通过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技术内容,列为本院“内部技术”,并参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对科技、卫生工作中及经济活动中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事项,应依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密级的确定

1、国家科技秘密的产生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2、制定科技计划、规划时,有关科室应同时确定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3、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4、院属各科室应当在国家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意见确定 15日内报省医科院,由医科院在 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主管部门。

5、省科技厅将对国家科技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审批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进行定期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密级变更及解密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院确定;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由产生单位提出解密建议报院,秘密级的上报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我院“内部技术” 。

1、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培训、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电子信息网、各种通讯形式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以及发(带)往国外的科技论文和各类信函。

3、进行公开的科技展览、技术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院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列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不得申请专利,确需专利保护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后,方可申请保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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