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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和促使我院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 实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建议权、协商共决权、民主参与权和评议督促权的四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代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行政负责人同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职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了职工在医院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职代会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医院各项任务,为实现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把礼县第一人民医院建成一流县级医院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职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 审查岗位责任制、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审查通过,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

(四) 民主评议和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医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支部,通报职代会和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 在职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职代会各代表组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 医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四) 评议医院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七条

院长要每年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册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医疗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第一线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部门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院工会研究决定。工会委员会成员在院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职代会和医院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对医院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五)因参加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要对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一)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 停薪留职,离开医院;

(三) 长期外出、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职代会活动;

(四) 经常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科室先写书面报告送院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部门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组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院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职工、民主党派人士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到重要事项,经院党委、院长和院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职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应由医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普通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 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 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 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院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院党支部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第二十条 职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医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职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职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以部分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组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委员担任,也可由科室负责人担任。代表组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职代会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职代会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院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提出职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 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 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召集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代表职工参与医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医院的民主管理;

(五) 向代表和职工群众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 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和建立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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