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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完全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完全手册

发表于:2009-11-23 17:52

来源:市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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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要激情,更需要优惠政策的扶持。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人走自强不息、发家致富的道路,自治区及我市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为方便广大未就业人员成功创业,市人才交流中心特别将这些政策进行了搜集整理,以便查阅。

一、指导篇

(一)建立20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

“创业引导性资金”是政府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活动的专项资金。3年内创业引导性资金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克拉玛依区400万元、独山子区300万元,白碱滩区200万元、乌尔禾区100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制定。

(二)建立4个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创业者创业初期提供的孵化平台,以利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各区要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2009年,以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为试点,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新克党办〔2009〕9号》)

二、项目篇

为有利于创业人员寻找到门槛低、上马快的创业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要在建立项目开发、收集、评估、发布、跟踪服务的市场化推介模式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并实现动态维护。3年内,全市共推介200个创业项目,促进项目与投资人的结合。(《新克党办〔2009〕9号》)

三、资金篇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下;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展期1年。

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展期1年。

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专项经费给予全额贴息或减半贴息。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新克党办〔2009〕9号》)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

1、借款人向所在社区、街道领取《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

2、借款人持社区、街道盖章审批过的《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3、借款人应持经社区、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等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4、借款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要向担保中心及贷款经办行提供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以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填写相关认定表等相关手续。

5、担保中心审核借款人及借款小企业的资料齐全、经营项目真实存在、反担保措施真实有效后,报联审会最终审核。经联审会通过后,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克拉玛依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

四、帮扶篇

一、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二、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新政办〔2009〕25号》)

五、优惠篇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2007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新财非税[2008]23号》)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新政办〔2009〕25号》)

六、补贴篇

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后,从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咨询等创业服务。

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未就业残疾人,经残联部门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3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制定。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营业执照后,由创业引导性资金给予每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人员初次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创业人员本人及其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须安排本市创业人员进入,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年内免交租金;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减半收取租金。(《新克党办〔2009〕9号》)

七、培训篇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结合创业工作实际需要,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要按照创业培训课程(SYB\"创办你的企业\")组织创业培训,并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教材,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和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创业培训(SYB)规范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培训合格的,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选择具有培训资质、培训质量好、有信誉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重点选择普通高校和职业学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职业培训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型企业办的培训中心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吸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创业成功人士充实师资队伍,提倡\"只求所用、不求所有\"广纳社会贤才、一技之长、能工巧匠,充实加强创业指导师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师资水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新政办〔2009〕25号》)

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达到规定课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全额补贴。职业院校要调整课程设置,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课程,提高在校生的创业意识。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从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新克党办〔2009〕9号》)

八、奖励篇

对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微利行业、自主创办企业成功运作1年以上的,根据吸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吸纳1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从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新克党办〔2009〕9号》)

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从事微利行业、自主创办企业成功运作1年以上的,由创业项目审核小组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情况,给予奖励。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吸纳本市失业人员1-2人,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万元奖励;吸纳本市失业人员5-10人并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3万元奖励;吸纳本市失业人员10(含10人)以上并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和申报办法。

参加本市创业培训,自主创办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并成功运作1年以上的我市城乡失业人员直接向市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申报材料。

办理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填写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申请审批表。

3、审批程序。

市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创业项目审核小组,对自主创业成功扶持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创业项目大小及吸纳本市失业人员情况,提交审核报告书和扶持资金奖励意见,报市统筹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就业经费中统一拨付。(《新克就培字〔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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