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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浅谈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2: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频发的状况分析

1.1煤矿事故与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基本状况

自1950年河南省宜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矿工174人后的56年里,死亡人数超过百人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共有22起

1.2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频发原因

分析其原因,与我国目前煤炭资源赋存的地质结构复杂,与水、火、瓦斯、煤尘、顶板5大灾害等诸多因素有关;其构成各类事故的总要素: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质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失误、缺陷、混乱以及不作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切事故的发生都与管理原因有着直接的关系。1.3我国煤矿伤亡事故恶性循环的基本规律

我国目前煤炭行业出现的第二个重特大事故高峰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上的严重失控和管理混乱以及超能力生产所致。这种管理上的失控和混乱,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必将导致事故的恶性循环或出现新的事故高峰期。

2遏制煤矿伤亡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2.1严格考核地方政府的执法行为和安全生产状况

我国煤矿事故高峰期的再次出现,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煤矿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方面,不是无法可依、无法可循,而是存在工作不实、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和管理混乱等问题,是非法采煤和违法采煤与管理严重失控所致。 要全面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严格考核当地政府执法(管理)行为与遵纪守法情况和煤矿的安全管理状况,防止失职渎职、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和更深层次方面的管理问题。这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控制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对策。

2.2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目前,我国众多煤矿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明:煤炭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非是缺钱所致,而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不进行或缺少安全投入——野蛮、拼命生产和不科学的生产所致。为此,对因管理原因而导致的伤亡事故,应该加重加大法律和经济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制和经济杠杆在遏制伤亡事故方面的作用。例如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修改《刑法》,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或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管理人员,应加重刑法力度[3];在经济处罚方面,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额度;并取消建国以来我国处理死亡事故的低赔偿政策,全面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标准和

抚恤金。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科学发展观,提高人的生命价值,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必须对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管理者加重加大法律与经济处罚力度和追究落实力度,从而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真正感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死亡事故或由于管理原因出现的伤亡事故,将为此坐牢而不值,经济处罚拿不起[4],让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真正懂得,将精力和金钱用在安全生产上才是经营之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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