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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正当理由经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的情况: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

(2)查验地点

(3)查验时间

(4)查验方法

(5)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6)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 指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开箱验货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3.货物损坏赔偿

(三)缴纳税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含义(见保税加工货物含义图)

(二)特征

(三)范围

(四)管理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1、商务审批

加工贸易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或者申请设立电子手册之前,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和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前先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的申请作出前置审批,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

2.备案保税

3.纳税暂缓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 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公布,目前已经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

①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②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③可能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④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⑤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④东部地区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不征收保证金;

⑤东部地区A类管理企业,中西部地区A类、B类管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但不征收保证金;

⑥适用AA类管理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允许类商品不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不征收保证金;

⑦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什么地区,进口料件(不管是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征收保证金。

⑧东部地区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 50%

——出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⑨C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大体内容见下表:

注: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4.监管延伸

(1)准予保税的期限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5.核销结关

核销结关—保税加工货物(除出口加工以外)须经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的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2.合同备案的企业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图所示。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2)备案商品

(3)保税额度

(4)台账制度

5.合同备案的凭证

即海关受理准予备案后,企业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于免申领登记手册的,可以直接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1)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

(2)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变更海关和银行办理

(3)原1万美元及以下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元的,A、B类企业重新开设台账

B类企业变更后涉及限制类,加征保证金

(4)企业类别调整后,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

对原合同未出口收取台账保证金

(5)管理类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海关批准允许交付金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再变更和延期

(6)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A、A在B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和设立台账

B、企业管理级别,从低级管理

C、步骤: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货物进出口、内销以及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加工贸易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③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⑤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串料”申请——因出口产品急需,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

应当符合的条件:

(二)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如下图所示

申报结转计划备案程序图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种类及含义如下表所示。

(1)内销

内销征税规定,如下图所示

(2)结转

(3)退运

(4)放弃

(5)销毁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5.特殊情况的报核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账册管理简介

1.含义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

电子账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

2.特点

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3.电子账册建立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保税加工联网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如下图所示

主管海关在接到加工贸易企业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监管申请后,将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做如下工作:

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主管部门总体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2.

(3)备案变更(略)

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2)深加工结转报关

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深加工结转一样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同纸质手册情形一样,缓税利息计息日为电子账册上期核销之日(未核销过的为便捷通关电子账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次日至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

3.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报核期限,一般规定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l80天后的30天内。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报核手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2)海关核销

海关核销的基本要求是掌握企业在某个时段所进口的各项保税加工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电子化手册管理简介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1)非分段式备案

(2)分段式备案

(3)备案变更

①合同备案变更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当通过电子口岸向主管海关发送合同备案变更数据并提供企业的变更申请与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及相关单证材料。

②通关备案变更

在分段式备案模式下,如果通关备案已通过,则合同备案变更通过后,系统将对通关备案的数据自动进行变更。

在非分段式备案模式下,通关备案的变更与分段式备案模式下合同备案变更相同。

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①报关清单的生成

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或通过电子口岸电子手册系统按规定格式录入档次进出口的料号级清单数据,并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

②报关单的生成

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模式联网监管系统的报关申报系统调出清单所生成的报关单信息后,将报关单上剩余各项填写完毕,即可生成完整的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

如属异地报关的,本地企业将报关单补充完整后,将报关单上载,由异地报关企业下载报关单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后向海关申报。

③报关单的修改、撤销

异地报关的报关单被退单,且涉及修改表体商品信息的,应该由本地企业从清单开始修改,并重新上载报关单,异地下载后重新申报;如仅需修改表头数据的,则可在异地直接修改报关单表头信息后,直接向海关申报。(有关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定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分的有关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

电子手册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分的有关内容。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电子手册模式的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参照纸质手册部分的有关内容。

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边角料除外)。缓税利息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电子手册记录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截止日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3.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电子手册核销的基本要求是掌握企业在某个电子手册下所进口的各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电子手册采用的是以企业合同(或订单)为单元的管理模式,一个企业可以有多本电子手册,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定期核销管理,即对电子手册按照对应的合同(或订单)项下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平衡核算。报核和核销的大体程序如下:

(1)报核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主管海关传送报核表头、报关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等5方面的报核数据。

(2)核销

海关对报核的电子手册进行数据核算,核对企业报核的料件、成品进出口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是否相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成品单损耗与实际耗用量是否相符,企业内销征税情况与实际内销情况是否一致。

(3)结案

海关对通过核销核算的电子手册进行结案处理,并打印结案通知书交付企业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简介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报关程序图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可分为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两种情况,二者在报关的异同如下表所示。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六、珠海园区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珠海园区简介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海关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对于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或者异地报关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三)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如下图所示。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监管时间的延伸如下表所示。

各种监管形式下的保税物流货物的某些管理要点比较可见下表:

注:①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②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③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简介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根据使用对象、范围分为公用型、自用型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图下图所示。

2.功能

3.设立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4.管理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延期后货物存储时间超过2年的,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

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 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2.功能

3.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管理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库货物入仓清单”

填出口报关单、交出口许可证、纳税+“出口监管仓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

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 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

(2)进口报关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 按服务范围的分类如下图所示。

(2)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1)存放货物的范围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业务范围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

进出口报关程序

国际贸易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基本程序

报关程序复习资料(自编)

报关程序案例分析题答案

特定减免税报关程序实例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一)

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

第三讲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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