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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押运员职责: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而制定的,共18条。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条件、审查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携带使用枪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出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等情形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检查、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危险化学物品性能,坚决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持证上岗。

三、危货车辆装车之前,押运员必须查验车辆相关状况及手续,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要求,方可准许装货。

四、输送危爆物品时,押运员必须会同司机、发货员当场清点应数量。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运员必须监督检查货物装配种类,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混运。

六、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装载爆炸物品人员,应要求按规定装卸,不懂安全常识的人,不准装卸爆破器材。

七、运输途中,押运员要督促驾驶员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保证化学危险品运输途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八、如因运输路途较远,需在途中吃饭,严禁喝酒。

九、因押运员失职,造成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损坏,由押运员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运输爆炸物品应凭两证(购买证、运输证)进行运输。 十一;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申请押运业务七大注意事项:

一、需武装押运的物品必须是合法的现金、重要文物、艺术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枪支等。

二、每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押运业务,保险价值的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三、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保险期间:从用车客户携带押运的物品上车后起,至目的地下车后止。在此期间内押运物品被劫、抢夺的灭失风险由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负责。如有人伤亡,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如押运目的地属城中村或内街,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押运车只是到达车辆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为止,余下需步行路段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原则上只提供短距离步行护送服务。

五、用车客户在押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运钞车的押运安全规范(如关闭手机,不得擅自打开车门,乘坐后排中间位等),并服从押运车长的监督管理。

六、用车客户负责押运途中所产生的停车费及路桥通行费。

押运员职责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

保安押运员职责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

武装押运员职责

危险品押运员职责

押运员的职责

押运员安全工作职责

爆破物品押运员职责

安全员、爆破、保管员、押运员职责

押运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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