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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口岸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口岸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用途分为2类,分别为口岸配套冷库和肉类加工企业自用冷库。其中,口岸配套冷库包括海运口岸配套冷库、陆运口岸配套冷库和空运口岸配套冷库。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4℃以下)和冷冻冷库(-18℃以下)2类。

重庆口岸备案存储冷库的年审工作由重庆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备案冷库应对照《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附表2)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每年1月10日前应向动植检处书面提交年审申请并随附年度工作小结等文件审核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备案冷库将被视作主动放弃备案资格。

特别提醒:因质检总局每年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新增申请,请各申请单位计划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前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安排初审及上报。申请材料需胶印成册,一式三份,并将PDF电子版扫描件(大小不宜超过5M),一并报送我局动植检处。为确保按时上报,每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以后受理的申请材料将顺延至下期上报。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号510室 电话(传真):023-67754843

一、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

(二) 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加工企业自用冷库除外)

(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六)出入库管理制度

(七)防疫卫生制度

(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交随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重庆检验检疫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

(四)重庆检验检疫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和取消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备案材料,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存储冷库名单。

(五)原进口肉类备案冷库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指定存放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重庆检验检疫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吨(空运口岸配套冷库及肉类加工企业自备的冷冻库、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七)备案存储冷库须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八)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完善的冷库管理制度。

附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doc

附表2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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