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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代理人事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人事关系的代理程序,妥善处理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与离职员工的关系,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代理人事关系是指各单位以受托方的名义为已经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代理人事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具有深圳户籍离开各单位的员工,其他劳务工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所有离职人员必须按照《XX集团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其人事关系应在离开单位的同时转走。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人事关系暂时无法转走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可由单位暂为代理,同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按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人员方有资格提出代理人事关系的申请。
第七条委托代理的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委托代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委托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单位管理人事关系的,正常由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如各项保险及档案管理费等)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委托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将委托代理期间的各项保险交费额和档案的管理费按当时的费用标准提前预付给受托方。
第十条在委托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后,受托方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为委托方代理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在委托代理协议到期后,立即到受托方处办理人事关系的移转手续。否则,受托方则会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委托方的人事关系转交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后一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对其人事关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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