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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签办理有四个步骤:

1,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

2.商务局申请工作邀请函

3.境外申请临时Z (如果人在北京工作,而且是非受限国家可以直接转工签,不用开函出境)

4.回来中国,去劳动局申请就业证,

5.申请一年居留许可。

外国人办理工签需要本科学历原件,2年海外工作经验证明,年龄24-60之间

1、外籍人士来华邀请

一、

1、2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邀请函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1次、2次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二、办理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

2、填写《签证通知表》;

3、委托单位就委托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被邀请人简历。

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三、半/一年多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须由业务部门经理、外企综合服务部签署意见;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呈报文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3、委托单位就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委托机构的简介;

5、被邀请人简历。

多次来华邀请函须呈报贸促会,由贸促会审批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2、企业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

(大学本科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证明的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申办单位处盖章);

7、近期二寸照片一张贴表上;

8、委托书;

9、外文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3、外省市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

5、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外籍人员需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

(二)、

(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

(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

(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

(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

(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

(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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