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
(第1次) 时间:2005年1月15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方策律师事务所
询 问 人:杨晓琳
记 录 人:王真璐
被询问人:童XX民族:汉族
性别:女文化程度:大专
身份证号:330112198602131210年龄:25岁
原籍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沟村二组23号
现住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沙社区文泽路8号
联系电话:13856484888
问:您好,请问您需要我们提供什么帮助?
答:是的,现在我前女友要告我借了她的钱没还。我想请你们帮我。 问:那请你把事情的详细情况给我讲一下吧。
答:我和施XX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关系不和我就向她提出分手了。现在她现在向法院告我,说我因要做生意和买货车向她借了三万元,只还了一万元。但是我并没有借过她的钱。
问:你是什么时候和她恋爱,又是什么时候分手的啊?
答:我是2000年5月开
问:那为什么她要告你,说你欠了她的钱呢?
答:我想,可能是因为我向她提出了分手,她认为自己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所以想让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因为当时,我觉得好歹朋友一场,为了安慰她,就口头上答应给她了。
问:那你有没有做生意和买货车这一事实呢?
答:有的。但是那都是用的我自己的钱,而且我大哥也还有钱,并且我还有借钱给我二哥,这说明我是有经济条件的,根本没有必要向她借啊。
问:那你做生意的钱和买货车的钱是放在家里的现金还是从银行提取的呢? 答:我在工商银行取了10000元,其他的都是用的家里现成的钱。 问:你想一下,你和她之间还有其他的借贷关系吗?
答:我想一下……哦,我之前有向她借过五百块买衣服给她。但是这个钱早就还给她了。
问:确定没有其他的借贷关系了吗?
答:是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是的,我说的全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童XX(指印)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