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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和现状

3.1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历史沿革

3.1.1 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标准化的立法依据主要源自于1989年的《标准化法》与1990年的《标准化实施条例》。其中《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13.1.2 食品类法律

2006年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对标准立法做出较粗糙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用相当篇幅的文字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食品安全法》除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十章“附则”没有涉及食品安全标准之外, 其余各章中都有条文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全文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的条文共有33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 我们基本上可以形成一个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的概貌。

23.2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199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3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以标准的强制力来划分,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标准的层级来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就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等标准。

另外,食品安全法指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大部分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存在,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而少部分有关技术性规定见诸于各种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中。

按食品标准的属性,我国将食品标准分为强制性食品标准和推荐性食品标准。强制性食品标准包含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如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要求标准、食品标签标志标准、婴幼儿食品产品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管理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其它标准为推荐性食品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3.3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

(1)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产物

这种标准体系以前苏联的模式为样板,为大多数标准赋予强制性属性,由国家意志推广应用,以扩大标准的影响力。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 4 关养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转型研究.硕士论文.西北大学,2004 产、销售和进口”5。《食品安全法》未出台以来,正是标准化法赋予了食品安全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实际上充当了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角色。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自愿采用性质。比如,CAC法典名称虽然类似技术法规,但是实际上和ISO标准一样,都是各国可以自愿采用的。它们的制定主体不是立法机构,其法典可以作为各国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食品标准的基础。但不能强制各国执行。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的形势下,原有的标准体系已经表现为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我国没有区分食品标准和食品技术法规,两者合二为一

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这三个层级构成,呈自上而下的三角结构。食品安全法律和技术法规由立法机构制定,进行强制实施;而食品标准由相关标准化机构制定,自愿进行实施。欧盟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采用指令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应达到的主要目标6;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采用联邦法规(CFR)以及一些单行的法令的形式7;日本采用的是肯定列表制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虽然形式不一,但都与食品标准相分离,有各自明确的定位。此外,欧盟和美国的食品技术法规数量少,食品标准数量多;而如果把我国强制执行标准等同于技术法规,则技术法规多,标准少。

(3)我国食品标准的实施情况差

我国食品标准在许多地方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查数据,在全国百万家食品企业中,其中有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基本上难以依照标准进行生产。对过去几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是因为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不全或技术指标设置过低造成的,而是生产者经营者主观上无视标准的存在,只要能牟利根本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3.4 食品安全法运行以来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特点

1、强制执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程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 6 席兴军,刘俊华,刘文,欧盟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标准;现状与启示.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5年12月

7 沙林.美国有关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技术法规及其监督[J],农业标准与法规,20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1)制定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2)确定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4)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5)标准的批准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6)标准的追踪与评价。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视频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过渡期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为食品行业范围广、门类众多,涉及到的食品标准数量也极其巨大,短时期内无法全部变更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避免形成标准执行的空白期,该条补充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该条文明确指出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避免了新旧标准交接期间产生法律的真空和空白期,使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延续性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有效的保证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运行的平稳性。

10

9

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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