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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0809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0806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9: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规名称】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榕政综〔2010〕182号

【发文时间】2010-9-8

【实施时间】2010-9-8

【正文】

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

(二0一0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的工作部署,福州省会城市在项目审批提速上要体现先行先试。按照“简化、提速、下放、服务”的总体要求,应加快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动工建设速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五大战役”重点项目;

(二)福建省级、福州市级重点项目,即: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民生和公益类的项目;在福州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二、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质量安全,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作措施

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消防、水利、林业、用海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全力做好服务。要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法,切实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一)简化环节,优化流程

1、项目决策环节

(1)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总投资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市政府确定建设的一般景观改造、城市道路改造提升、设备购置等简单且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3)除跨江大桥、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和重要景观改造项目及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外,建安投资费用不超过5000万元并经市政府审定已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完善设计方案,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2、城乡规划环节

(1)鼓励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审查、建筑方案、施工图同时报审、同时受理,直接发证;建筑景观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并联进行。

(2)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再需要进行管线总平面规划会审,由建设单位提供管线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已办过总平面审查的一般地段项目和简单项目,在建审过程中需要调整总平的,不需要重新办理总平面调整审批,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人防审批意见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人防审批意见作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3、土地管理环节

(1)涉及集体土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在集体土地报批转用工作完成后,即组织挂牌出让。

(2)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了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建成后,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为权利人办理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选址红线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单位自行开展拆迁摸底调查工作,并直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审查手续;同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审核不再作为拆迁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4、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的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

5、建设管理环节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资料在核发施工许可时形成,建设单位不需要另外提供资料;招标备案、工程合同价备案不再作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监管。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环节与安全监督登记环节合并办理,且对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3)除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审批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4)对尚未具备完整行政许可手续的特殊重点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不再需要出具图审中心意见。

(5)城区范围(除鼓岭、北峰等地)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选址地块内没有现状林地且福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上没有林地图斑的,不再进行林业报批,但要符合园林管理的有关规定。

6、招标活动环节

(1)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非国有)开发的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开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后,开发企业可直接确定有实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的承包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改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关。

(二)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项目决策环节

(1)桥梁、隧道、港口、医院、学校、市政道路、内河整治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项目,在规划、土地等前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因项目环评或区域环评未完成,由环保部门对项目出具环保初审意见(注明同意先行办理前期立项),投资管理部门给予先行办理项目前期立项,待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成后,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一些简单项目力争当天办结;实行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2、城乡规划环节

(1)划出地块的选址工作红线后,规划部门即可提出规划指标,重要地块的规划指标报市政府审定。

(2)重要地段或影响城市景观形象的建设项目,其总平面规划和建筑景观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他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和建筑景观方案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

(3)规划验收只对规划审批情况进行核实,其他内容不作为规划验收的前置条件;对验收中发现问题但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建设项目,在没有严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限制部分产权,其他部分先予通过规划验收。

3、土地管理环节

(1)协议、划拨供地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为5个工作日与7个工作日;保障性住房项目拆迁工作未形成净地但已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的,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办理拆迁用地批复,涉及国有、集体土地的,先予办理国有土地部分拆迁用地批复;土地已交付且报件材料齐全的一般性供地项目,即收即办;未交地或材料不全的项目,协调相关部门缩短供地项目的审批时间。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已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获得正式批准前申请用地预审的,按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通过用地预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可暂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证明材料,先予通过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再补齐材料;工业项目的预申请,在企业提交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办理时限从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4个工作日。

4、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在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文件审批时限缩短至6个工作日以内。

(2)业主单位与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签订环评委托合同、提交环评初步结论后,环保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同时要求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完成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等事项的同时,同步办理环评文件审批。

5、建设管理环节

(1)建设部门对施工图备案仅做符合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对施工图审查质量实行日常监管;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审核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法定的13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林业部门涉林审批事项中的征占用林地许可时间压缩为3个工作日、人工珍稀树种胸径36cm以上(含36cm)采伐许可压缩为1个工作日;海洋渔业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建设单位在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预约现场踏勘,落实开工条件。

6、招标活动环节

(1)选择国内10—15家有实力且做过大型房建项目的优秀企业加入我市房建预选承包商名录,承建我市的重点项目;逐步建立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做大社会保障房标的,让预选承包商中有实力的大企业承接大项目。

(2)企业投资的项目其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业主自身、其控股股东或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的,或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能力的,可承担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工作,但不得出现“同体监理”现象。

(3)允许房建类重点项目,在年度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有条件地随机抽取中标人,具体操作参照《关于印发》(闽建筑〔2007〕35号)的规定执行;允许小型水利工程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项目,比照《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水建设〔2010〕39号)的规定,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允许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先行核准项目招投标。

(4)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下放权限,减少层级

1、项目决策环节

(1)实行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属市级权限内,又无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核准、备案的,全部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2)列入重点项目的县(市)区项目,资本金中有市级政府资金注入的,委托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由目前的企业工商注册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改为由项目所在地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4)省里年底前委托或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有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外,全部委托或下放给县(市)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2、土地管理环节

将土地开发整理许可、临时性用地许可权限下放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市区餐饮、娱乐、小型商贸等服务行业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各区环保部门审批。

(2)含III类射线装置和含IV类、V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全部下放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

4、建设管理环节

(1)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高层民用建筑以及建设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大于5000万元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大队。

(2)除信访、纠纷等特殊原因外,征占用林地许可、人工珍稀树种胸径36cm以上(含36cm)采伐许可审批事项中现场查验全部下放县(市)级林业部门负责。

(四)优质服务,创新方式

1、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符合受理条件的重点项目做到即收即办,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急办件”印章,第一时间会商、第一时间审批、第一时间出件。

2、实行容缺预审制度。项目申报材料中不影响审批的,容许先缺件通过,待出件前补齐所缺材料。

3、实行预约申请服务。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晚上及节假日)申报的,实行预约服务,照常受理;根据重点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办理。

4、实行预审、预验制度。提前开展项目出让地块、规划选址、征地拆迁、消防设计文件等阶段的前期指导和初审工作,并在项目消防工程等竣工验收前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责任到岗。各审批部门要对每个项目、每个审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责任;特别是对需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要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对应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全程跟踪联系、协调,直至完成办理。

(二)超前服务,提前介入。各审批部门要在项目可研、环评等文件编制初期和相关审批材料准备过程中主动提前介入,及时调度相关项目文件编制进度,协调、指导解决影响审批的有关问题。

(三)全程跟踪,解决难题。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设、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尤其是在项目选址、环评、消防安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各审批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指导,优质服务。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主动与省级部门或国家部委沟通,及时上传下达相关信息,推进审批进程。进一步推进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全天候服务、跟踪陪同服务等优质服务措施,针对各类重点项目特性不断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深度,提升服务水平。

(五)健全机制,监督指导。效能监察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层级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巡视督导,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开展明察暗访,查找在服务保增长和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在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督查情况,对审批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进行评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落实。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以便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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