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
项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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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确认函
拟录用员工姓名:拟录用岗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
通用条件:
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2、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3、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4、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5、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7、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8、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9、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0、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11、试用期内请假超过 3 天或迟到超过 2 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12、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
专门条件:
13、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14、试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15、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6、不能完成试用期内工作任务的。其工作任务如下:
签收栏: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内容已知悉。
签收人:
年月日
还可以增加如下建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未满16周岁的;
2.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简历或信息的;
4.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5.不具备各地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6.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7.工作理念和态度与甲方的公司文化冲突的;
8.经甲方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
9.患有精神病或犯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
病的;
10.曾经被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未事先说明的;
11.曾经因过错被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说明的;
12.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
13.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尚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 ^) b1 E0 d( e& z
14.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15.无故拖欠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6.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7.酗酒、吸毒的;
18.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未事先说明的;
19.通缉在案的;
20.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