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特扶解释:
一.1.各镇街,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材料
2.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二.
1、“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2、成建制转至2012年算起,包不包括2012年?
答:根据2013政策口径答疑第九条解释,包括2012年,以2012年为起点,2015年作退出处理。
3、女方再婚,以前生育过两个女孩,男方初婚,双方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男孩死亡,请问夫妻双方各符合什么奖扶啊?男方可以享受特扶标准吗 ? 答:根据工作手册第44页第
6、8条之规定,女方再婚后虽属于合法生育,但是三个孩子已同时见面(非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及多胞胎),现存子女数虽然为2女,但不符合奖扶条件,因此女方不纳入奖扶;根据工作手册第7
9、80页第3条、第8条之规定,以及“政策口径答疑”第27条之规定,男方现存子女数应为0,应此男方应纳入特别扶助范围,享受1620元标准。
4、关于收养: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奖特扶条例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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