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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特扶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

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文件)

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4、对小孩死亡的认定:在未违反以上规定,小孩在14周岁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没有同时超过二个子女),给予认定,但超过14周岁死亡的不予认定。

5、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认定:

(1)夫妇双方再婚前双方各只生一个女儿的(指再婚前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女儿,不是只带一个女儿,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2)再婚后双方合计子女数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个子女及以上的不给予认定。

6、对单身汉与人相生育的,不予认定,原因是其没有事实婚姻。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赣人口字[2008]45号)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主动放弃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上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奖特扶条例解释

奖扶、特扶工作要求

四川省奖扶特扶助信息管理用户手册

奖扶1

奖扶工作总结

四川省奖扶特扶助信息管理用户手册v5.8

奖扶、特扶系统信息修改补充说明

特扶申请表

奖扶证明样式

奖扶对象申请表

奖特扶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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