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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储银行金融类业务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业务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人员为邮储银行审计员及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金融业务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邮储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邮储银行、邮政局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各岗位正式职工、聘用工、劳务工等相关人员。

邮储金融业务岗位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调离本系统的,如发现其在该岗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仍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违规违纪个人责任划分:

(一)责任人

1、集体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

2、指令经办人违规的人员。

3、违规违纪的个人。

4、重大违规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经办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

违规违纪行为的参与人员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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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设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储蓄网点。

(三)擅自挪用业务资金或转移邮储资金(含利息等)。

(四)擅自将邮储资金拆借、贷出或用于资本运作。

(五)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六)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办理业务,获取私利。

(七)擅自以银行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八)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金融业务资金案件。

(九)从事账外经营活动、违规经营。

(十)私自招聘邮储银行从业人员。(如何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空存、虚增储蓄存款。

(二)办理储汇业务乱收费。

(三)公款私存。

(四)侵吞或变相套取、截留储户本金和利息。

(五)自行印制或宣传非法金融业务广告。 (谁来印制,业务宣传费在哪?)

(六)为储户办理无折取款或在营业窗口之外办理储蓄业务。

(七)伪造原始凭据。

(八)值守人员持有金库(保险柜)钥匙。

(九)网点之间私自利用存折相互调剂备用金。

(十)白条抵库。

(十一)因前台人员设定预期收益、夸大投资收益、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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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账实不符(差额1000元以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营业员误操作,误存或误取怎么办,不是主观故意也罚款吗)

(三)未按规定收缴伪造、变造假人民币。

(四)未严格执行计算机三级口令管理,致使密码简单、泄露。

(五)串用工号、口令办理业务。

(六)单人临柜、擅自离岗。

(七)擅自将邮储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八)丢失空白存单(折)、储蓄卡等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九)代用户存取款、代填凭条、输密码、签字;上门收款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未做到双人武装押运。

(十)丢失或损毁永久(重要)性保存的档案、账簿和资料无法弥补。

(十一)无故拖延,拒绝储户办理业务。

(十二)未经授权规定管理、操作计算机,查看、改动计算机数据;未经授权批准随意修改客户资料。

(十三)违反操作流程处理业务,造成错办业务酿成后果的。

(十四)未按规定上缴邮储资金。

(十五)营业人员离岗时,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或未妥善保管。

(十六)营业员私自篡改、涂改、挖补原始单据。 (十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操作程序,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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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发代缴类业务资金划转不及时、不准确或垫付资金;其他未按规定划拨储汇资金的。

(八)办理邮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

(九)超限额提款不审批,人为原因提款晚入账、晚存款。

(十)强迫或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十一)班组长、授权人办理非授权业务或存在其他不合理兼职。

(十二)指纹、储蓄、保险、中间业务平台、汇兑等系统人员管理混乱。

(十三)违规使用司法查询。(个别特殊情况网点查询需要用到该业务)

(十四)未执行储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十五)营业员在柜台内为自己、代他人办理业务。 (十六)所长、综合柜员未按规定对特殊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十七)采用拆分交易的手法降低交易金额,规避授权制度的监督。

(十八)未按规定对存折刷磁、写磁、补写磁。 (十九)紧急折取款交易不符合规定的。 (二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双人进入工作场地、双人开关机、双人整点上缴款和备用金。

- 7(二十一)未按要求打印和及时上缴、上报各类报表及账簿而造成监督延误、积压。

(二十二)储蓄网点营业场地存放他人存(单)折、银联卡、身份证件。

(二十三)未认真执行大额取款提前预约制度或虚假预约。

(二十四)网点有长短款1000元以下,或多缴、少缴出纳款项。(虽然长款,但已挂账的是否还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登陆系统办理业务。 (二十六)因服务或业务不熟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用户有理由投诉。

(二十七)网点上缴款中有金属物质,造成点钞机损坏。 (二十八)未按规定为保险用户办理退保手续。 (二十九)未按规定请领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和验视。 (三十)未按规定对大额存取款(转账)业务凭证进行验视。

(三十一)未按规定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验视。 (三十二)大额现金未妥善保管。

(三十三)日终未按规定将空白凭证(实物)、现金上缴综合柜员。

(三十四)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尾箱。

(三十五)未按规定补打储蓄凭单,或补打凭单与原始凭单签名笔迹不符。

(三十六)汇兑、中间业务缴款储蓄平台未做收到,收到中间业务现金与系统录入金额不符、重复向同级储蓄划款、收到委托单位资金向同级储蓄划转后,未及时转入代发账户。(系

- 9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或者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十二)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轻微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各类单据、报表漏盖章、戳。

(二)各种登记簿、账簿不齐全,记载不规范完整,有错记、漏记、漏盖章现象。

(三)营业员办理汇款业务因操作失误进行收汇信息更正、附加业务更正。

(四)监督管理岗下发的一般手续类差错。

(五)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 信贷业务

第十七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总行相关贷款制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贷款损失。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发放跨区、跨片贷款。

(二)发放顶名、冒名、虚假贷款,合谋骗贷的。

(三)发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

(四)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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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借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信贷项目未能明确指出。

(三)未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会成员未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贷会审批制度发放贷款。

(四)超权或变相超权授信。

(五)涉及到必须由借款人签字的文件、合同等重要事项而未签字,贷款人员未发现的。

(六)违反“八不准”纪律、影响企业形象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贷款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二)信贷员未实行双人实地调查。

(三)对借款人的资料、凭证及合同文本存在不合规、不合法等问题,相关人员未审核或未审查出来的。

(四)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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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业务受理信息登记簿、台账漏登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的。

(二)受理客户申请信息未加盖“与原件一致”戳记或与原件资料不符。

(三)有关贷款各项用表填写信息不完整,缺少项目。

(四)使用印章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部分 公司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的,违规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二)未按规定保管好各种档案,造成丢失的。

(三)柜员代客户保管已购买启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四)未认真辨别客户结算票据上印鉴,致使客户使用假印鉴的。

(五)未审核开户资料证件,发生企业客户使用假证件开户。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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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内部人员代办业务。

(六)未严格执行受理、审核、操作三分离制度。

(七)账户正式生效前办理支付业务或向客户出售空白重要凭证。

(八)开户资料不全,缺少相关要件。

(九)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业务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账户未按时限向人行报备报批。

(二)支行主管会计行长、业务主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三)已建档的印鉴卡未实行专夹保管。

(四)印鉴审核未执行双人验印。

(五)开户资料项目填写不全,相关复印证件不清。

(六)未按规定建全和填写各类对公表簿。

(七)未按规定督促企业开户的各种证照进行年检工作。

(八)未按规定在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九)各种打印单式漏盖章戳。

(十)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其他违规行为如与个人储蓄业务相同的,依照个人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

- 17业务管理、会计、事后监督检查等岗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岗位职责,有证据表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未采取措施。

(二)金融类业务核算、划转不符合规定。

(三)账、簿登记未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记账有序、反映及时。

(四)未执行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支票印鉴分管规定。

(五)三级口令执行不到位,操作员密码简单、泄密且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操作口令。

(六)未按规定手续补副汇票,补副汇款通知。

(七)对邮储金融类特殊业务、异常交易列表、差错、数据没有认真监督检查、勾挑、逐笔审核或流于形式而造成后果及损失。

(八)后台支撑不利,对网点业务处理不熟练,解释业务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而造成后果的。

(九)离岗系统不退出,重要物品不收起。

(十)串用工号监督前台业务。

(十一)办理的各项中间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报备、补办手续。

(十二)调离、轮岗时操作代码、口令未及时删除或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物品、单证的交接手续。

(十三)当日提、送、缴、协凭证未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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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方余额经调节后仍不符或调帐依据不符合规定。

(五)未执行天天报账、天天检查、天天挑对规定。

(六)事后监督组长或高级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没有对监督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七)未按时打印、填报各类报表或数据不准确而影响业务数据核对。

(八)未认真执行开关机制度,或遇有机器异常情况未认真记录。

(九)未按规定年限保管或销毁原始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及规范装订档案。

(十)档案查询、借阅及交接手续不齐全。

(十一)未及时督促前台人员按时上报差错回单或未按规定核销网点下发的差错通知单。

(十二)悬记账款清理不符合规定。

(十三)未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未做到限额管理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十四)未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守护值班交接登记制度。

(十五)未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和报备制度或未对大额异常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

(十六)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到期未及时续签。

(十七)对网点存在普遍问题未制定相应制度或进行统一规范。

(十八)未监督网点和出纳人员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 (十九)资金划拨未执行分级审批授权制度或授权授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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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以下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调离岗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编制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储蓄营业场所封闭作业。

(二)未执行储汇款押解制度。

(三)未按规定建设、管理金库。

(四)储蓄所110报警不畅通,防卫武器、消防器材不齐全,无应急方案。

(五)其他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邮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未按时限完成审计频次或省、市分行布置的其他审计工作(有特殊原因除外)。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及时上报、下发整改通知书。

- 2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按照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对应分值加倍积分处理。加倍

(一)违章不纠,屡查屡犯。

(二)一次违反多项规定。

(三)伪造、涂改、毁灭证据。

(四)指使他人违纪违规。

(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

(六)拒绝、刁难、阻挠审计检查。

(七)拒不执行审计检查处罚决定。

(八)隐瞒邮储资金案件。

(九)违纪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伙同违纪违规能主动揭发。

(三)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能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四)发生邮储资金案件,能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本着“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由邮政局与邮储银行分别承担各自责任与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黑龙江省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有冲突,按省行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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