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经查:(男或女,年月日出生,
现住原住省市区(县))
在我国居住期间至今未受过刑事处份。或至年月
日出国(出境)之日止未受过刑事处分。或曾于年
月日在省市 (县)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经 办 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该证明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或有关公安部门出具,出具后请密封交(寄)我处。
2、应如实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空白项可用钢笔或毛笔划去。
重庆市司法局监制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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