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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南卫药采〔2010〕3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通知》(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现将《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宁市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

1 卫生机构名单

2、《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

以上附表请登录南宁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daodoc.com)公文下载区自行下载。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 配送方案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2

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配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按国家、自治区要求,2009年12月底前,全区30%的政府举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指导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3、统

一、规范、稳妥、保障供应原则。

(三)采购主体

3 采购主体为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其中:青秀区、隆安县、上林县等三个县(区)的28所镇卫生院及青秀、兴宁、江南、西乡塘、邕宁、良庆等六个城区的7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试点县区村卫生室可跟标采购。

自治区卫生厅将隆安县列为全区示范点,市卫生局也将选择1-2个县(区)作为范点。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从2010年2月28日—2010年8月(即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期满)。

(五)适用范围

参与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二、药品采购目录

(一)本次采购目录为《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全市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3个试点县(区)和6个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采购价销售药品,非试点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采购零售价销售药品。

三、采购和配送

(一)采购

1、采购办法

(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4 ①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及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采购《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的药品。

②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③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政策执行。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①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套使用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执行零差率销售。

②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无中标品种的,如临床确有需要,必须报经自治区药招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③本次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标品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进行采购,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网上采购,其它非试点单位推行网上采购。

2、采购合同的签订

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医疗机构与遴选入围的配送商统一签订基本药物品种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基本药物非中标药品,严格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不得另设附加条件,按规定在60天内及时回款。

(二)配送

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

5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按2009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按县(区)级以下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执行统一配送方式进行配送,3个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原县(区)级以下遴选入围的配送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公布的配送商进行配送。6个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在2009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配送商中选择,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2家配送商进行统一配送,并将选择结果于2月28日前报市卫生局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5766882)。

3、入选配送商必须按规定向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配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

4、为减少流通环节,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管理,即:基本药物从生产企业到配送商开一次发票,经配送商到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发票。

四、监督管理

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监督管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

6 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它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顺利实施。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回款及配送等重要环节的监管,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经营企业配送中标品种,严禁标外采购。

2、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有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以及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3、各级监督机构负责查处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医疗机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纪律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供应中标药品,对中标后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或违反其他规定的企业,经查实,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2、配送企业未按合同供应药品、不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况,

7 经查实,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购周期内,实行配送商退出机制,按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执行,各县(区)监督机构定期对配送商进行考核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并予以相应处罚。

3、对供应假、劣药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除取消其配送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汇报

药品集中采购自查报告

2、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河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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