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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人权保障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

半个世纪前,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性文献。监狱的人权保障,往往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是整个人权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50周年时,研究监狱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监狱人权保障,首先要解决采取什么样的视角问题。就是说,不能只着眼于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应当同时肯定,国家依法惩罚犯罪分子,是对广大公众人权的有力保障。人权,首要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我们不能只是站在罪犯的角度来谈监狱的人权保障,而应在强调保障罪犯权利的同时,更要站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人的角度,明确认识到,依法惩罚罪犯,正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纪。正如邓小平所说的:“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惩罚是正义的,合理合法的,当然,惩罚也绝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要在惩罚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切实实施有效的改造。

中国政府历来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有希望,对他有帮助,当然也要有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罪犯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他仍然是“人”,是中国公民,这正是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的出发点。罪犯是人,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罪犯还是公民,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由宪法规定而又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我国一贯注重人道主义的行刑思想,结合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时代要求,对罪犯的权利作出广泛而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法律规定的罪犯权利计有:人格不受侮辱权,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享有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检举权;入监时有携带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入监后有获知监狱是否通知其家属的权利;释放后获得当地政府帮助安置权,依照条件获得救济权,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通信权,会见权,依照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获得包括衣、食、住、医疗等必要的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行政或物质奖励的权利,依法获得减刑权,假释权,离监探亲权,受教育权,参加体育文娱活动权;劳动权,休息权,参加劳动的罪犯依照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享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包括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享有选举权。此外,对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罪犯,还规定一些特殊的权利。有些权利,虽然《监狱法》

1 未作规定,但实际是予以保障的,如宗教信仰自由、财产继承、专利申请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既有法律、诉讼方面的,又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经济方面的;既有基础性的物质生活,又有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既有服刑期间的权利,又有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可见,中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

法律在规定罪犯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罪犯作为被判处刑罚的公民,更应严格履行特定的义务。《监狱法》不仅保障罪犯个人的权利,也要保障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强调罪犯个人对集体、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因此在法的总则中也规定了罪犯的主要义务,即“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罪犯的相应义务。众所周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基础,履行义务是实观权利的保障。罪犯只有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如果不认真履行义务,而是胡作非为,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利,那么自己的权利也就很难得到保证,甚至可能会受到部分的限制或剥夺。

中国法律不仅规定罪犯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为了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九种禁止性行为,并且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如有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中国的《刑法》也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为了保障罪犯的申诉、控告等权利,《监狱法》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为了保障罪犯的生活,《监狱法》规定,罪犯生活费“列入国家预算”,“罪犯生活费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国家统一配 发”,“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为了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监狱法》列举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六项重大立功表观的,作出“应当减刑”的法律规定,并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或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

2 月”。为了健全监督机制,《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中国所有的监狱,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还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监督制度,以及监狱内部的监督体系。事实表明,将罪犯的权利以及对侵犯权利者的追究,以法律形式昭告于天下,不仅世人知道,而且罪犯及其亲属也清楚,充分体观了中国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真实性,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光明磊落的态度和坚定不移的信心,这正是有力量的表观。

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监狱重视罪犯的物质生活保障。监舍力求坚固透光,通风保暖,整洁有序;监区环境力求绿化、美化、净化。据1997年统计,全国罪犯每人每月平均伙食费为102元,实际消耗粮食21.96公斤,食油0.72公斤,蔬菜25.09公斤,肉食1.9公斤,鱼、畜、蛋、豆类1.42公斤,每人每日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为3343千卡。近几年来,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为了保证罪犯生活水平不下降,许多监狱为罪犯食堂划出菜地,建立禽圈,发展“自种、自养、自加工”,产品扣除种籽(幼畜)、化肥、饲料等必要的成本后,全部提供罪犯食用。为了维护罪犯的身体健康,中国监狱系统形成了由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基层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1997年,罪犯每千人拥有医师数为3.7人,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数为12.76张,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还有5000万人口没有脱贫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罪犯物质生活能保障到这样的程度,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不仅如此,中国监狱还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对身患严重疾病、监狱医院难以治愈的罪犯,经监狱当局批准,予以保外就医。1995年至1997年三年中,全国有3500余名保外就医罪犯经社会医院治疗得以痊愈或基本恢复健康。1997年底,全国尚有保外就医罪犯2.7万余名,约占在押犯总数的2%。

中国监狱不仅保障罪犯的生存权,而且更为重视罪犯的发展权。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合格的劳动者,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归宿。为实现这一目的,中国监狱在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同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的教育。中国监狱当局认为,监狱不应只是惩罚机关,更应当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学校。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监狱系统开展了大规模的“办特殊学校”活动,对罪犯进行比较系统、正规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受教育不仅是罪犯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思想教育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为主要内容,约95%以上的罪犯接受这类教育。文化教育以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主,199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级文化班1.26万余个,53万余人入学。自办学以来,经考试,累计已有222.4万余人次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从脱盲到大专的学业证书,其中获脱盲证书的达70.6万余人次。技术教育根据

3 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需要统筹安排,1997年全国监狱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1.33万余个,75.2余万人入学,经考试、考核,累计有213.2余万人次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各类、各级技术等级证书。全国监狱共配备各类教师6.4万余人,其中包括一部分具备教学资格的罪犯担任文化、技术教师。监狱系统的办学活动,被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称誉为“向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一条特殊渠道”。

中国监狱还十分重规罪犯的精神生活,各监狱普遍建立图书馆、阅览室,举办墙报、黑板报,组织歌咏队、文艺演出队,开展各类体育比赛,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让罪犯生活在一个健康活跃、积极向上的氛围中。

第二,实行劳动改造制度。法律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折磨他们,也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引导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念,矫正犯罪恶习,强化组织纪律性,学会生产技能,掌握谋生手段。监狱根据罪犯体力和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劳动,实行与社会职工同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时制度,保证罪犯享有法定节日和休息日的休息权利。许多罪犯正是通过劳动实践和技术培训,成为熟练的劳动者,有的还成为技术专家和业务能手。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罪犯获国家专利129项,获地、市以上政府组织的科技评比奖859项,(其中国家级113项),完成发明创造项目488项,完成技术革新8904项。监狱给6896名罪犯评定内部技术职称,并发给相应的技术津贴。许多罪犯正是由于在监狱内学会了技术专长,释放后被社会企业聘为技术员、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厂长、经理,被推选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从而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自立于社会,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实行感化政策,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考虑到罪犯中35岁以下的占80%左右,中国监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象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地关心他们,耐心细致地教育他们。罪犯有病,工作人员亲自照料;逢年过节,工作人员与他们共度节日;罪犯思想有波动,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跟他们谈心;改造表现好的,允许他们回家探亲,或与配偶同居,等等。使他们看到希望,感到有出路,有前途。近几年,罪犯受到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的,每年都占在押犯总数的一半以上。1995年-1997年,罪犯获减刑、假释奖励的,分别占在押犯总数的23.64%,23.59%和24.65%。

第四,动员社会力量,搞好对罪犯的帮助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靠监狱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支持。社会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助监狱搞好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从国家领导人、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到罪犯亲属和在社会上作出显著成绩的刑满释放人员,都经常给罪犯做报告,讲形势,送温暖,提希望,使他们感到

4 社会的关怀,家庭的期待,从而进一步稳定情绪,树立信心,提高责任感。二是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党政领导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积极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婚姻、学习等实际问题,并在思想上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他们的“免疫力”,防止走回头路。

中国监狱通过这一系列活动,使一批又一批目无法纪,道德低下、精神空虚、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纪、讲道德、有文化、会劳动、懂技术的人,成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人,从而真正实现做人的尊严,自身的权利也最终得到全部恢复。西方有些人往往对中国改造罪犯工作不以为然,指责中国监狱强迫“洗脑”,强制劳动,是“侵犯人权”。我们不否认改造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强制性,我们同时强调引导罪犯由被强制到半自觉直到自觉地改造自己。这就如同医生治疗病人一样,医生的根本职责是确保病人恢复健康,但在治疗过程中,有时也必须采取诸如隔离、绝对卧床、禁食或忌食直至施行手术等强制措施,当然谁也不会因此而指责医生。同样的道理,中国监狱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最终目的正是为了使罪犯以一个守法公民的身份回归社会,这对于他们个人及其家庭,以至对社会、对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怎么能说这是“侵犯人权”呢?倒是在有些发达国家的监狱里,罪犯长年无所事事,可以不学习,也可以不劳动,逍遥自在,甚至是随心所欲,看起来似乎享有了充分的“权利”,但回归社会后不久又重蹈覆辙,不得不再一次回到监狱,形成囚禁——释放——再囚禁的恶性循环,让可贵的生命白白地消耗在狱内,既给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又给自身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此,我们想起了周恩来总理说过的话:“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就是人道主义精神。”应当说,这才是对“人道主义”最精辟的阐述,最准确的界定。

中国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从总体上讲,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基本要求。但勿庸讳言,由于中国是一个基础比较薄弱 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强,政策、业务水平不高,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诸如:有些监狱罪犯生活较差,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有些罪犯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少数监狱劳动条件较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监狱警察违法乱纪,打骂罪犯,甚至致死、致残。对此,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又要客观地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由于监管工作人员与罪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监管工作人员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世界各国几乎普遍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如何评价这个问题,关键看三条:一是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二是发生案件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三是一旦发生这类案件,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5 按照这三条来评估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如果不抱偏见,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享有广泛的权利,明令禁止一切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并在法律上作出准确无误的规定;在中国,侵犯罪犯权利,虐待罪犯的案件年年都有发生,但数量不多,而一旦发生,中国政府都一一严肃查处。我们从不掩饰存在的问题,但西方某些人士所描绘的中国监狱酷刑充斥,黑暗一片,绝对是无中生有的蓄意歪曲。

监狱管理历来是国家的内政,体现着国家的主权。监狱人权保障理所当然也应属于国家的主权,罪犯的权利由国家依法作出规定,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也由国家作出处理,毋需别人指手画脚,妄加评论。我们在实践中还体会到,罪犯权利保障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割断历史,而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现阶段中国监狱人权保障还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行刑思想,坚持正确的方针政策,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中国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也必将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转载自《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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