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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7: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有机硅柔软剂的生产项目,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设有不锈钢反应釜7台、高速分散乳化锅2台、阳离子树脂反渗透软水设备1套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聚硅氧烷、硅烷偶联剂、催化剂)→混料→搅拌合成→乳化→包装→成品(有机硅柔软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清洗废水、有机废气等。清洗废水经沉淀、调节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自建的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有机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设施。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南环罚字〔2018〕143号

经查实,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78号),同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辩称:

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补办环保手续,该公司“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有机硅柔软剂1850吨建设项目”原以“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形式上报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在此过程中该公司完善了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并运行良好,检测结果也显示达标排放。但于2017年7月7日咨询广州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后得知该项目已过南沙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上报截止日期,但是此后9月底通过了一批项目的申报,该公司并不知情,导致错过了申报,使得第一次申报环评失败。

2、第一次申报失败后决定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形式上报南沙开发区环保水务局,本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7年9月30日送至评估单位,原定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但考虑到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评估单位一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后决定需先进行行政处罚流程后再走正常的环评报批程序。该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 “未批先建”的名义处罚3万元,该公司多次去上交罚款被告知不需要交罚款并多次与评估单位沟通抓紧评审均以未交罚款为由不予受理。此后得知该公司已过追诉期不需要交罚款,环保局与评估单位沟通后评估单位才得以受理。并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评审会,现阶段该公司按照专家评审会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主要是完善雨水管网、废气排放管道以及事故废水应急池,整改完成后该公司会按照流程继续完善手续。该公司一直积极办理环保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办理了2年还未办理下来,希望本局酌情处理。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有机硅柔软剂生产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脉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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