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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环境保护局[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5: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146号

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1502688L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北沙金沙路101号左幢一楼 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盘志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木板)。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7]6017号)、《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高环建〔2012〕37号)、《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厂申请调整生产项目名称的复函》(珠高环函〔2012〕42号)、《关于珠海市金鼎永财河粉加工厂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珠高环验〔2016〕5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珠府〔2012〕143号)、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我厂于2013年1月11日成立,是由参加过中越战争的前锋老革命、老战士盘志强同志与兄弟盘志锦先生从1996年经营400斤河粉开始创业至现在的加工厂规模,可以说是珠海人们早餐的“菜篮子”工厂。盘志强同志是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革命老干部老班长,参加中越战争回来后积极参与国家和家乡的经济建设,为家乡修路捐款,扶持兄弟一起创业,并一直守法经营,换取微薄的利润。2.我厂一直以轻质柴油为燃料,但近年物价飞涨,为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资源,不浪费一些废木柴木板,偶尔使用过木板作为燃料。但是我厂管理人员不知晓我厂区域是属于市人民政府规划的禁止高污染燃料区,也不知晓木板是高污染燃料,并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不了解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但我厂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在生产过程中均落实了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锅炉也通过了环境保护的竣工验收。3.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厂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普法和教育,我厂已深刻认识到废木板木柴属于高污染燃料,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若处理设施不到位

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市区需要禁止使用。我厂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起已停止使用废木板燃料,全部使用轻质柴油和汽油燃料。恳请贵局根据我厂特殊的经营情况酌情减免本次的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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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环境保护局[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环境保护局[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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