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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一)用于种植农作物(含蔬菜)的土地;

(二)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四)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占用前述

(二)至

(六)项比照的农用地,如果是用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依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武财税〔2008〕347号转发)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花山、九峰、左岭除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每平方米50元;

(二)洪山区花山、九峰、左岭,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每平方米40元;

(三)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每平方米35元。

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有: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且,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还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八、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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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考试题

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

1987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

第九章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全文)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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