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尔勒市执行办法
1、库尔勒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3】1号)、关于发布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1~9册)的通知(新建造【2012】2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新建标【2013】4号)”,原《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二00三年库尔勒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巴建造字【2003】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字【2002】3号)以及相配套的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2、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中: ⑴建筑工程人工费单价:每个工日65.2 元
⑵安装工程人工费单价:每个工日 66.75 元
⑶施工机械机上人工费单价:每个工日 66.75元
⑷以上人工费单价参与计取工程费用;
3、材料费及机械费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和信息价。
4、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二、各县参照执行库尔勒市的办法时,具体有各县住建局与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由巴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2013-12-05 17:52:43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委、办、厅、局、行,自治区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 5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乌鲁木齐地区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标准。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在《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
〔2012〕1号)基础上,分别由64.56元/工日、70.44元/工日、65.91元/工日调整为81.41元/工日、89.55元/工日、83.27元/工日。
2、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中土建、安装人工单价分别调整为81.41元/工日、83.27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单价调整为83.27元/工日。
二、人工单价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三、本次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和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