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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铝木复合门窗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铝包木门窗加工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三河园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2合单价均不进行调整。

5.乙方就其提供的材料、配件等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有任何 2.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3.乙方施工工期应符合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度要求,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进度管理。

3.11安装时的成品保护:安装铝包木外框前必须把缠好的塑料保护带去掉,安装完成后再用塑料膜封闭保护,或采用竹胶板覆盖保护,由于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窗户破损由乙方承担。

3.12固定门窗外框的紧固件不允许外露,盖帽与型材间必须用密封胶粘牢。 3.13窗型材的所有加工必须在加工厂内完成,包括铣孔、钻孔等工序,要求相同的窗型钻孔的定位和间距必须相同,不允许在现场随意进行。

3.14乙方应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现场抽取一组足尺门窗到甲方认可的实验室进行五性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测费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

3.15货到现场必须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16整窗产品型材表面处理颜色应一致,无明显色差,并符合规定颜色要求。涂装漆膜应平滑、均匀、清晰,不得有皱纹、流痕、鼓泡、裂纹、油白和杂渣等缺陷。整窗要求体现高贵典雅、精美大气的观感品质。晶相组织均匀,抗腐蚀性能良好,表面光滑细腻。窗体铝材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斑或其他污渍,连接处不应有胶粘剂残留。

3.17五金件安装位置正确,装配牢固,主、配件数量齐全。装配后闭启润滑顺畅,无噪声。

3.18其他

密封胶条: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堆皱、拉伸、脱槽等现象。

发泡密封胶:胶缝填充密实、表面光滑平整,无气孔、脱胶、断胶等现象。 要求满足相关行业规范,国家、地方标准。

6.1工程付款方式:(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河北燕郊地税发票,工程款支付至95%时,乙方提供全额发票)

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小写):378,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2.本合同内的门窗验收合格后,并完成结算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结算价款的95%。总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付清。

3.保修款:两年质保期满,若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费用,扣除维修费用后付清余款(不含利息);

6.2工程结算:

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送交结算资料, 30日内双方完成结算。结算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合同及有关双方确认的文件,工程量以竣工图纸中各种门窗的副框外围面积(缩尺后的实际面积)结算,各种门窗的面积及樘数与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不符,承包人需提供经监理、发包方工程部、技术部确认的变更资料。

报告申请。

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七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4.经甲方组织验收,该安装工程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为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合格之前相应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之后相应物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1.因铝包木门窗加工安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更换。由于修理或返工、更换造成逾期交付,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计取方法为5000元/天。

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不能预期交付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计取方法为5000元/天。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同时确保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发生乙方故意以劣充优、提供不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的产品,乙方应就此部分产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若因乙方违约或乙方采购安装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 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责任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瘟疫及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法律变化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二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另二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在此情况下,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完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条件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二方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每隔7天向另二方报告一次灾害、工程、费用等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甲、丙双方分别承担:

(一)人员伤亡由该人员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受影响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不履行本合同之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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