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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0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车牌号为: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运输)经营合作合同书》。经双方协商,就原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营运所得的运费以甲方名义收取,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赁费在甲方收取的运费中冲抵,甲方垫付的款项(原合同第三条第三项)也在运费中冲抵,合同履行期时,如运费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及垫付款项,不足部分乙方无需补交。如运费超过租赁费及垫付款项,超出部分归乙方,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二个月内与乙方结清该款。

二、合同履行期满后,不论运费是否足以支付租赁费及垫付款,甲方都应将车辆所有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甲方拒绝履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

三、合同履行中,不论当月产值是否足以支付租赁费用,甲方都有义务按原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四、甲方每月工作时间为28趟为满勤,排休算出勤,甲方应在每月9日之前支付上月的工资。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连续2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原收取的租赁费(壹拾万元)及两年运费全额返还给乙方,甲方原向乙方垫付的费用无权要求乙方返还。

五、甲方安排乙方回货,应提前一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六、甲方回货由甲方租出的所有车辆轮班运输,

七、乙方在2013年3月10日之前如有私自装货,甲方承诺概不追究。2013年3月10日之后,乙方私自装货,按每趟600元支付给甲方,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27日乙方私自装货的应交费用,从2013年5月的回货款及工资中抵扣。不足的在工资发放次日上交,如不交的视为违约,可没收车辆。

八、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乙方放空出车之前必须上报甲方调度,否则视为乙方自装货,需上交600元/趟。当乙方违约,公司有权没收车辆,如乙方未按时上报被甲方发现(以GPS定位为准)甲方有权没收车辆,但甲方应在当天向乙方通报GPS定位发现的异常情况,逾期视为乙方不存在私自装货行为。

九、如在合同期内甲方解除合同,应全额返还乙方交纳的前期租赁费及两年运费,甲方已向乙方垫付费用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无条件将该车辆过户乙方名下。

十、两年到期补缺勤趟数(轮胎、油耗、工资)按原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若今后甲乙双方有纠纷,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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