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专项监督检查的督查方案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气瓶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质监办函【2015】368号)的部署,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徽省芜湖市一餐馆发生液化气罐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川安办【2015】84号)的精神,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气瓶的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定于2015年12月对我省部分地区开展气瓶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督查对象
省局拟组建2个督查组,分别由监察人员、技术评审人员构成;督查抽查2个区域:川北片区(成都、绵阳、广元),川南片区(内江、宜宾、泸州);督查相关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工商所),以及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单位。
二、督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气瓶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质监办函【2015】368号)情况,是否制定了气瓶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是否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开展了全面监督检查,市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是否对县、区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是否严格执法,专项检查取得的实效等。
2、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无证充装、违规充装、超范围充装的情况,是否充装报废气瓶(含螺丝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未检气瓶和超期未检验气瓶,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充装工作等情况;气瓶检验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检验、超范围检验以及非法翻新报废气瓶的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等。
三、工作要求
1、各督查组按照《气瓶充装站及检验站安全检查工作指南》对市、县局、工商所及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相应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整改通知,并抄报省局;督查结束后向省局报送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和。
2、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州要安排现场确认并签书面意见,报省局特监处;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单位,省局将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3、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