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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内部文件)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厂、车间各类危险作业。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作业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设备检修作业:工厂、车间所有设备进行的检修,维护,保养等作业 2.2.4 临时用电作业:工厂、车间内进行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需要抽堵盲板的作业。 2.2.7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

各生产工厂、车间;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工厂、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 内容与要求

4.1 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4.2.1.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4.2.1.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2.1.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2.1.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2.1.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2.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2.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2.2.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2.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2.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2.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2.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2.2.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

4.2.2.10凡在有易燃物、可燃物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2.2.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3动火安全措施

4.2.3.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达到作业条件,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4.2.3.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4.2.3.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2.3.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4.2.3.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2.3.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 4.2.3.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2.3.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综合办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7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8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临时用电作业

4.4.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产办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4.4.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 高处作业 4.5.1 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2.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综合办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2.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2.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6 抽堵盲板作业

4.6.1 设备所属单位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设备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生产办和安环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修改。 4.6.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由安全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进行审批,由作业负责人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实施。

4.6.3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存档备查。

4.6.4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加盲板应紧固好。 4.6.5 车间负责人和班组长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6.6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6.7 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7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维护、保养。

4.7.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4.7.2检修现场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4.7.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安全措施。

4.7.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7.5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7.6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7.7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记录。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7.8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7.9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7.10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7.11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7.12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7.13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7.14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7.15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7.16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8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4.8.1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4.8.2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8.3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恢复。

4.8.4

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检修记录。

4.9危险作业管理考核细则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工程师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及时制止并根据以下细则进行考核:

4.9.1各类危险作业未开具作业票,考核安全负责人1分/次。

4.9.2未按要求进行逐级审批,考核安全负责人1分/次,连续出现三次考核工厂1分/次。 4.9.3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考核安全负责人1分/次。

4.9.4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和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安全负责人1分/次。

4.9.5作业完成后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验收、确认、签字,考核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1分/次。

4.9.6各类作业票据未按要求存档备查,建立管理台帐,考核安全负责人1分/次

4.9.7安全工程师在巡查过程中未对各工厂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确认,或在巡查过程中未对违反作业票相关要求的,考核安全工程师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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