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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28 12:00:1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 (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 (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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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Q/208.23-2014 1 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1.3 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名词术语

3.1 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 3.3 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4 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 3.4.1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 3.4.2 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 3.4.3 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 污水处理场厌氧反应器、沼气柜;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 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 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 管理组织与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4.2 车间(部室)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动火证管理

5.1.1 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1.1 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5.1.1.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1.3 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1.1.4 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所属单位、作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查。 5.1.2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5.1.3

5.1.3.1 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1.3.2 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5.1.3.3 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5.2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 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5.2.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5.2.5 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5.2.6 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 5.2.7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 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2.7.2 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 动火现场管理

5.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

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5.3.2 大检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 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 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5.3.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 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5.3.8 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 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11 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动火人

5.4.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5.4.2.2 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5.4.2.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5.4.2.5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

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5.4.3 看火人

5.4.3.1 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5.4.3.2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 5.4.3.3 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 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 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5.4.3.6 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5.4.3.7 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5 各级审查批准人

5.4.5.1 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 5.4.5.2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5.4.5.3 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5.4 审查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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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一、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二、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三、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五、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六、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

七、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

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九、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十、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十一、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

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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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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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 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3.1.2在生产现场及酒库周围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3.2动火原则

3.2.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臵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2.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2.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2.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3.2.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3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3.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生产中心和动火单位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生产中心领取。

3.3.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3.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生产中心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3.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3.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a.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4动火注意事项

3.4.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4.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4.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3.4.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4.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3.5动火安全措施

3.5.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臵换。

3.5.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5.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5.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5.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3.5.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5.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5.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3.5.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外方可下班。 3.6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6.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3.6.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6.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6.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6.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3.6.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 附则

4.1本办法由生产中心负责解释。4.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170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油厂和相关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3 术语 3.1 动火作业

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

3.1.1 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3.1.2 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1.3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4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1.6 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3.1.7 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 生产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1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3.3.1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3.3.2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3.3.3 厂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的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确认并规定。

凡设备、设施、装置进入过一次易燃易爆介质,即视该装置或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 3.4 火灾危险区域

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3.4.1 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3.4.2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3.4.3 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3.5 其他危险区域

3.5.1 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3.5.2 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2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3.5.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3.5.4 阴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3.6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 3.6.1 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爆炸危险区域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属于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3.6.2 一级动火作业

在爆炸危险区域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其他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6.3 二级动火作业

3.6.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6.3.2 凡爆炸危险区域内所有生产单元已经停产,经过清洗置换并分析合格后,经厂安健环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可以将动火作业降为二级动火。

3.6.3.3 基建项目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3.6.3.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6.4 固定动火区

3.6.4.1 在生产区固定设置的进行了封闭或采取了安全距离等措施,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和其他动火工具从事动火作业的区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3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距爆炸危险区的距离应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的规定;

——如在厂房内,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内;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应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6.4.2 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可以划定为固定用火地点。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设固定动火区。 4 职责

4.1 厂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 各部门、车间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

4.3 动火作业人员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5 控制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各部门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生产调度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本厂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其他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提出区域划分平面图,并在本厂内部公布、备案。 5.1.2 煤气设施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5.1.3 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采取拆移的方式至安全地点处理。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4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5.1.4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其他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严格按照使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作业。

5.1.5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6 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均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并彻底清除残留火种,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作业许可

5.2.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严重腐蚀和可能存在中毒的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3 正在向办公区、生活区输送煤气的管线严禁动火作业。

5.2.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不应安排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5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在含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保持设备、管线微正压,严禁负压动火。

5.2.6 动火作业同时存在高空、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管线开闭作业的,应同时遵循其相关要求。 5.3 系统隔离

5.3.1 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区域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3.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如使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或隔离。距离动火点半径30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的所有排水口、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5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3.3 作业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与动火点设备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并对动火点设备进行清洗、清理。

5.3.4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必须由设备岗位人员操作。 5.4 气体检测

5.4.1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可燃、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后,必须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的顺序进行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条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在阴井地沟和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动火前应由批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确定分析项目及应采取的措施。

5.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3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一级以上包括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检测分析人应认真填写《现场气体检测记录表》,并两小时检测一次。检测分析记录作为动火作业的重要依据,应填入和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检测分析人对检测分析结果负责。

5.4.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5.4.5 进入存有或可能存有残渣、残液、煤尘、填料、滤芯、吸附剂、催化剂、活性炭等设备内作业,必须每30分钟用测氧仪、测爆仪检测一次。必要时要进行粉尘的检测。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6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5.4.6 设备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5.4.7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中发生进水、汽或液体等介质时,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后方可行使用。

5.4.8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20%;使用色谱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5.5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和作业许可证管理执行《作业许可控制程序》。 6 附则

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有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严格执行集团制度规定。 7 相关文件和记录

WHNY/ZD-21-JL01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2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3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WHNY/ZD-21-JL04神华集团公司煤化工板块固定用火作业许可证 8 文件信息

制定部门:安全健康环保部 编制人员:董存德 审 核:范海彪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7 WHNYXLFJY/CX17—ZD03—201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版次:C/0

8 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煤化工分公司焦油厂 8

推荐第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项消防管理制度之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

一、

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推荐第8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GB3087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厂区内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交出检修设备、指定监火人;并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3.2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3.3安环部负责一级动火的审批;负责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检查。 3.4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公司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的范围:

4.2.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4.2.2铁锤击打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动火作业程序

4.3.1动火点所在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使动火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后,将检修项目交给动火执行单位。

4.3.2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请动火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4.3.3按不同的审批权限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最后确认签字后,动火点所在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动火人开始动火作业。

4.3.4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清理作业现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和监火人确认动火作业现场无残留火种后,动火执行单位方可将检修项目交动火点所在单位。

4.4《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执行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4.2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审批,安环部部长开具;一级动火作业、外协单位在厂区内动火作业,由安环部开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副主任或安全员开具。

4.4.3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是否具备动火条件,并组织落实各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4.4.4《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完后,动火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到作业现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动火作业等级为二级以上,按动火等级,动火点所在单位通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5一级动火: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属初步意见后,安环部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4.6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副主任签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存档。4.4.7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用火人各式一份。 4.4.8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4.4.9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4.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证”进行多处用火。

4.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4.5.3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期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不超过3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5.4动火审批人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4.5.5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

4.5.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做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5.7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等施工。

4.5.8动火作业前,动火执行单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使用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5.9动火作业完毕后,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方可离开。

4.5.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4.5.11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环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6职责要求: 4.6.1动火作业人职责:

4.6.1.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6.1.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4.6.2动火项目责任人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动火执行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6.3动火监火人职责:

4.6.3.1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6.3.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用火飞溅的火种,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4.6.3.3动火作业完工后要同有关人员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3.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动火拒不落实安全措施时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6.4动火部门负责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安全员

动火执行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6.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完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大丰雄鹰笔墨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4/16

推荐第9篇:动火作业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1.0 目的

规范公司用火管理,防止用火过程中意外事故(火灾)发生。 2.0 适用范围

适用生产厂区内的用火作业管理。 3.0 通则说明

用火作业范围:气焊、电焊、铅

4.0 权责区分

4.1 环安课负责动火证和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4.2 各部\\课主管负责掌控所属现场状况,审核动火的需要性。 4.3 监护人负责掌握动火现场的情况,不得擅离动火现场。 5.0 作业程序

5.1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个级:三级、二级、一级 5.1.1 凡属下列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5.1.1.1 道系统管道、易燃易爆部位; 5.1.2 凡属下列区域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5.1.2.1 正在生产的聚合反应装置区域(指聚合、固聚、料仓、研发中心厂房内); 5.1.2.2 桶槽区、乙

5.1.2.3 化学危险品仓库、PTA仓库、物料仓库、切片仓库; 5.1.2.4 工业污水处理现场及工业下水系统之油池、油沟; 5.1.2.5 主变电站、电力中 以外之临时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5.1.3.1 空压机房、冷冻机房、水处理区生产场所; 5.1.3.2 全厂生活水、消防水系统管网区、物料楼; 5.1.3.3 在生产区域焊接护栏、护手、水管及厂区围墙; 5.1.4 生产部门可在没有危险区域内划出固定用火区。 5.2 用火审批权限

5.2.1 三级用火保全)负责人、主任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等整个动火作业全面展开,正常运行十分钟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监护人员必须全程在场监护)。注:除休假和参加公司级的会议外,各级人员务必亲自到现场确认,不得以工作繁忙和其它任何理由派职位代理人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确认,否则环安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由此耽误的工程进度由现场单位负责。

5.2.2 二级用火由生产单位申请人会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订出并落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表格编号SMP03-03),报质环课审批,质环课人员根据动火位置,重点防火部位:桶槽区、道生罐区、柴油罐区、仓库、PTA/IPA输送管道、易燃易爆、及危险部位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其它部位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及应急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5.2.3 一级用火区由动火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同时将审批后的【动火申请许可证】(表格编号SMP03-01) 由现场安全员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报备质环课。

5.2.3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如各室分析需动用喷灯、火炉、电炉等经常性用火项目,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环课审查批准,发给“动火许可证”牌。

5.2.4 生产单位在非正常工作日及节假日时,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因生产需要,针对可事先预见的三级、二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环安、工务副总核准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作业,需提前报备质环课,核准后方可动火;但因生产故障需紧急处理所必须的动火作业,需先口头报告课主任、部门经理,并口头报备质环课、工务副总,安排好监护人员,相关安全措施经现场专员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票可在正常班或节假日结束后补办);如遇三级动火或动火位置危险程度高,须经环安人员进厂现场检查核准后,方可动火。

5.3 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现场单位负责人会同外单位施工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申请动火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火,如工程施工时间长(三天以上),需办理较长的动火作业,可申请固定动火点,经质环课批准后,发给“施工固定动火点”牌,可在固定用火区域内动火,安全员不定时进行现场督查,外来施工单位须做好防火工作及交叉施工安全工作,工程结束后现场单位需将“施工固定动火点”牌返还环安课。

5.4 用火申请单位应指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如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有权停止用火。

5.5 用火的基本原则

5.5.1 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办理“工作票”,落实安全措施,再办理动火申请,并将“工作票”编号填写在动火申请单备注栏上,环安课核准后,方可动火;

5.5.2 生产过程中,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5.5.3 一张动火许可证限定一处(区域)、有效期不超过叁天;

5.5.4 防火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不得动火;

5.5.5 生产装置计划性停车检修,动火工作量大,生产单位应将动火施工计划提前报备质环课。

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实施日期:2010年3 月 1 日

5.6 三级、二级、一级动火审批流程:

5.6.1 三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主任→ 经理→ 副总经理→ 质环课(环安人员、现场安全员、运行许可人、检修(保全)负责人、主任到场确认)

5.6.2 二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员到场确认)

5.6.3 一级动火审批流程:经办→ 安全员 →主任→ 经理 (报备质环课;现场安全员到场确认)

5.7 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

5.7.1 动火监护人必须熟悉本作业区域的生产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5.7.2 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7.3 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控,善始善终;

5.7.4 动火作业完成时向本课主任及安全员报告作业结束。 6.0 附件

6.1 动火申请许可证:SMP0

推荐第10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 .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11篇: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

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

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 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 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 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第13篇:20.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YX/HSE20-20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火过程中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特指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动火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定义 3.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

5.1.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YX/HSE20-2015 5.1.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衣处于GB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1.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8 铁路沿线25m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1.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5.1.10 作业完全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先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折。 6.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YX/HSE20-2015 6.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6.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6.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3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7.2.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5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报告。

7.2.6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2.7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应重新取样分析,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2.8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7.3 监火人

7.3.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7.3.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YX/HSE20-2015 7.3.3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4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5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动火作业区所在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或技术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主管部门必须委派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过程。 7.6.2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 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8.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YX/HSE20-2015 8.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8.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总经理不在时,应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终审批准。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终审批准。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8.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作业基本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安全防护装备、作业前生产单位相关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和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了补充,请参照执行。 10.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11.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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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对我公司各单位(各控股公司、分公司、液化工厂、长输管道、输气站场及加气(注)站)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工程外包施工单位。

三、区域划分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

C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D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F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G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

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1 A 闪点≥28℃至闪点 B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C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 助燃气体;

F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A 闪点≥60℃的液体; B 可燃固体。

四、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2、动火项目

A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B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 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D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

2 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部部长签字,安全总监批准并备案。

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3.3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动火级别划分

4.1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3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5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

3 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6.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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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动火管理制度

常 州 天 华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动火管理制度

1、对所有动火作业(焊接、气割)人员,都要持有效的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2、在酒店范围内动火作业的有关部门(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向安全部提出申请,准许后,须办理动火证,作业人员必须持两证上岗(操作证、动火证)。

3、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做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4、其他动火也必须申请办理动火手续。

5、安全部在出具动火证前,需到现场检查,并提出措施,必要时提供灭火器若干。

6、按栏目填写动火证,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动火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天,必要时,可以缩短动火证开具使用时间。

7、在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及消防经理要经常到现场检查。交接班时,要交接好动火情况以便检查,监督。

8、申请动火的部门(包括外来单位)必须配制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懂的有关的防火、灭火知识。

9、动火作业后,要检查清理现场的火种及可燃垃圾,确保无隐患,才能离开现场。

10、焊工工作十不准规定:①没有焊工合格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②没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工作业。③不了解工作现场和周围的安

常 州 天 华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全情况,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④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⑤曾装过可燃、易燃等气体、液体等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试,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⑥在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等部位,未采取确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⑦有压力和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⑧焊割部分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在未做彻底清理或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⑨因火星事件,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做业部位因此连的物体,建筑物起火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从事焊工作业。⑩有与明火相抵处的情况,不准从事焊工作业。

第16篇:动火作业制度

动火作业制度

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8、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9、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17篇:动火作业谁负责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二)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批准人委托授权人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第三十八条 动火监护人

(三)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二)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要求;

(三)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动火;

1、动火作业申请人: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动火作业批准人: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3、动火监护人: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动火;

温馨提示:2012.11.28下午六点开始,高清探头全部启动,副驾驶室不系安全带相同处罚,开车时打电话罚款50元,闯黄闪罚200,越线停车罚100,今天起晚六点半至深夜二点,为期60天,全国交警集中查处酒驾,一经查获,一律拘役六个月,五年内不得考证。每月

10、20、30、日由省厅带队检查,每月

3、

7、

13、

17、23日和每周

五、六由市局组织检查,时间为中午12点至下午2点,晚上7点至9点,从今天起陆续启用高清摄像头,专拍前排驾驶乘人员安全带是否系扣。相互转告亲友并通知公司同仁避免被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转给有车一族,一定要注意呀。

第18篇: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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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涂装及喷砂场、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木工作业场所,油品及油漆稀料、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生产部车间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动火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动火证》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动火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科: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A级《安全作业动火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B级动火作业

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B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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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及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动火。

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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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动火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动火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动火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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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动火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动火证

(13)《安全作业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科办理。安全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动火证》。

(14)《安全作业动火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动火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动火证》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安全作业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动火证》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注:安全动火作业A级由安全办审批,安全动火作业B,C由各动火车间审批。

第19篇:动火作业培训

动火作业专项培训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的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扔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作业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过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天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四)动火作业的分级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B级动火作业

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动火作业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三、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禁止动火。

(七)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的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5、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6、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火花飞溅;

7、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8、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9、如果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八)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九)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露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3、严禁负压动火。

(十)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

(1)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 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 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十一)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科办理。安全环保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禁止动火。

第20篇:动火作业申请书

动火作业申请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我建行都市支路支行装修工程,位于都市路2988号(老沪闵路都市路路口),在工地装修期间,我公司将派专职电焊工冯海兵(身份证:320626196912081818,焊工证:沪L082010001207)进行焊工作业,并派专职安全员茅裕兵进行现场监督,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规定,动用明火作业操作时间为上午7:00——晚上7:00,操作时间段为

日——

日,望给予批准。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

2013年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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