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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服务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装饰装修服务方案

一、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户手册》等,结合本小区物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业主或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

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

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三、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 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

备;

(三) 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

(四)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五)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

凝土墙体;

(六)

(七)

(八)

(九)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乱倒垃圾、杂物;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 以任何方式封闭阳台;

(十二) 未在预置的空调架板外安装空调机;

(十三) 调换、修改分户防盗门;

(十四) 包没封闭管线检修孔;

(十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本居住

小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1)、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2)、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款所列第(1)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2)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

(三)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

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四)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

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

一、

二、三款内容的,必须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五)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

企业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

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如自愿选用

无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因装修造成

的一切问题由业主自行负责。

(六)涉及本条第一款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

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

方案;

(七)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

复印件。

五、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

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有关《条例》

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及相应的注意事项。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装修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七、业主或使用人应督促房屋装修的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

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物业

管理公司;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宅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午

间12:00至14: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

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三)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通行,

不得造成公共部位的损坏和污染,住宅装修施工废弃物,

应装袋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四)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

和损坏、墙面、楼面等渗漏水;

(五)施工人员在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期间应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六)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

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应当将小区临时出入证交还

物业管理公司。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的巡

视、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十、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

时劝阻、制止。对规劝无效的,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使用人按《业户手册》、《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对规劝无效的装修施工单位,可根据《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房屋装修违反房管、规划、环保、绿化、城建、公用事业、

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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