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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改革 转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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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改革”中车险转型之道

发布时间:2015-08-12 09:30:14 作者:王小韦 马丽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保险行业在建立“车型零整比”数据库外,还应建立高风险客户数据库、骗保客户数据库、骗保汽修厂数据库、维修价格数据库等,为车险提供准确的经营依据。

□王小韦 马丽娟

机动车辆保险(下文称“车险”)在产险公司业务占比逾七成,有“当家险种”之誉。伴随着车险经营能力的提高和汽车市场的发展,车险经营改革此伏彼起,经营规则不断完善。今年6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的商业车险改革(下文称“商车改革”),或昭示着未来我国车险经营的基本框架和发展趋势。研究“商车改革”背景下,产险公司的“当家险种”——车险——的经营转型,对提高车险经营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发展、保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共交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政策背景:宽严相济

回溯1995年首部《保险法》出台,到今年6月1日推出商车改革近二十年来,我国车险的定价和经营历经四轮改革。各个阶段车险经营的政策环境和汽车市场发育程度悬殊,造成车险经营的策略差异。鉴于本文研究内容的特定性,对于每个阶段的车险定价和经营的具体时代背景不作赘述,仅将本轮“商车改革”与上轮商车改革的背景进行对比,以便于分析车险转型的策略。

外部经营环境,对车险经营策略具有决定性影响。此轮商车改革的外部经营环境,相比以往的车险经营环境更加多样、复杂,既有宽松的一面,也有严格的一面,宽严相济。宽,意味着机遇;严,意味着挑战。按照外部经营环境对车险经营作用的方向性特征,将此轮车险改革的经营环境分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和严格的经营环境。

宽松的经营环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宏观政策红利叠加,保险行业舞台拓宽。上一轮车险改革酝酿推行期间,2006年6月国务院发下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界称为保险业“国十条”,要求保监会提升引领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明确了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无独有偶,此轮商业车险改革酝酿和推出前,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业界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地位,拉长了保险业的产业链条,扩大了保险业的“产业版图”,为保险业长远发展指出了新的“蓝海”。今年4月,《保险法》修订案通过,保险监管部门不再认定保险个人代理人从业资格和发放资格证书,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权移交给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公司,赋予行业和保险公司更大的用人自主权;工商改革将保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为保险营销渠道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微观政策配套,车险经营自主权扩大。车险定价是车险经营的核心环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车险定价权扩大的过程,也是经营自主权扩大的过程。此轮商车改革,基于产品定价权的转移,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取得了车险经营更大的自主权。

严格的经营环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反垄断力度加大,遏制恶性竞争需要保险行业探求新手段。始于2006年的上轮车险经营改革启动,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车险市场竞争,保险行业采取了签订自律公约对车险价格打折、佣金比例进行限制的手段,对于遏制车险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制止和调查,所以遇到车险价格恶性竞争的局面,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保险行业不能再选择签订自律公约的手段。据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自2008年前后,多地开始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对车险价格和手续费进行自律。2013年至2014年间前后,国家先后向包括保险行业在内的珠宝、汽车销售等行业下发了反垄断调查罚单,对一些地区的行业协会和参与的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未参与的保险公司不予处罚。新一轮车险改革,市场竞争程度和手段走向有待观察。按照目前分析结果显示,尽管出现恶性竞争情形属于小概率事件,但是排除了自律手段,如何引导车险理性竞争的确也是新课题,或许“偿二代”监管和保险公司退出机制手段是遏制非理性竞争的利器,但也需要尽快出台和完善具体的操作细则。二是保险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配合、交替使用更加游刃有余,进入新境界。2006年上轮车险经营改革启动以来,保险监管部门先后指导出台或者出台见费出单、规范批退、规范理赔等监管规定,夯实了微观审慎监管基础,有效防范虚挂应收、违规批退和虚假理赔的风险。2009年至2013年又连续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并延伸检查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实行“同查同处、机构个人双罚制”,对于规范车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此轮商车改革启动前夕,2015年2月13日,保险监管部门正式印发推行偿二代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运行方案,保险业监管进入了偿二代实施过渡期,体现了保险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进入新境界,对于车险经营的监管,也由规模监管导向转型为风险监管导向。“偿二代”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与放开车险经营用人自主权、产品定价权和经营自主权相适应,保障了车险经营的理性竞争。

通过上述分析,此轮商车改革所处的外部环境比以往前三轮车险改革或者调整面临的难度更大,施展的舞台和经营空间更大,对于提高车险经营能力程度更大。 新举措:“三改一提高”

从改革的内容看,此轮“商车”改革完善了定价机制,体现了投保车辆风险状况大小和保费高低的正相关性,扩大了车险责任范围,优化了代位求偿权流程。但如何稳健推行改革,对于所有保险从业人员都是新课题。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参与推动“商车改革”的部门需要调整工作重点,以适应改革要求,综合推出“三改一提高”措施。

“三改”是指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优化定位,优化流程,优化制度,扎实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相应改革。

监管部门一是营造软环境。车险经营的对象是交通行为风险的归集和分散,车险经营状况的好坏取决于交通规则遵守程度和交通事故的大小。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交通行为是减少交通事故和减少车险经营的前提条件。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政策环境,保险监管部门可以与公安等部门会商,争取将驾驶人违章信息能够让车险经营共享,以便保险行业协会在设计保险产品定价模型时嵌入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保费因子。二是升级硬件设备。与交通、道路、质检等部门加强交流沟通,推动相关机构完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信号等配置,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公路路段加装围挡等硬件设施,修改汽车配置规定,将车联网设备纳入汽车标准配置目录,提高汽车主动防御交通事故的装备。三是打通新出口。以加强偿付能力为主线,以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加快保险公司因经营性状况恶化而导致的退出、兼并、重组等监管规定或者实施细则的出台,建立健全市场淘汰机制。四是尝试新领域。保险业新国十条下发后,寿险公司积极尝试向上下游产业延伸,经营范围扩展到到医院、养老地产、体检等领域,使寿险业全产业链初具雏形。相比之下,产险公司经营车险的汽车产业链条发展相对滞后。建议试点产险公司涉足汽车驾驶培训、汽车销售、维修、二手车交易、与汽车制造厂家联手开展质量延保等业务,为车险经营打造全产业链条。

自律层面一是增添新功能。现在保险行业协会符合一般行业自律组织的定位,但建议转变到增加行业经营能力建设上。二是重视“大数据”。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车险经营是最适合利用大数据进行创新经营的行业之一。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车型零整比”数据库外,还应建立高风险客户数据库、骗保客户数据库、骗保汽修厂数据库、维修价格数据库等,为车险提供准确的经营依据。三是培养“排头兵”。在开展工作,要发现和培养车险经营的能手专家,总结其成功的经验教训,在行业中推广其经验,通过以点带面,提高车险经营的行业水平。

保险公司一是树立全新观念。保险公司是车险经营主体,对车险经营过程和结果承担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行业的监管和经营都存在着博弈关系,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也不例外。在新一轮的商业车险经营中,保险公司要摒弃传统“靠人脉、靠打折、靠回佣”简单粗放的车险经营模式,要树立“靠服务、靠技术、靠预防”的精耕细作的车险经营模式;对于经营成果和后果,保险公司可能不再停留于亏损评价,可能会因为滥用保费价格、佣金比例等经济手段,恶性开展业务导致偿付能力指标不符合规定,却又不能按期补足,或许会面临被兼并、被接管等不利结局。二是再造制度流程。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方位梳理,突出防灾防损能力建设,要围绕“减车祸、减理赔”改革再造业务流程,通过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创新,提高员工就对于车险经营的防灾防损能力。三是修订考核指标体系。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下级基层机构的考核,要摒弃以往单纯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导向型的畸形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效益、服务和规模并重的合理的考核指标新体系。

“一提高 ”是指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广大工作人员,要以提升车险经营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民生为目标,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保险业的新业态又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供了新课堂、新师资、新方式,两者之间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能力和监管能力。

保险业跨界跨境展业,为我国保险业引进借鉴国外保险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开辟了新渠道,改变了传统的国外保险监管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办处,而我国赴境外开设机构较少的格局。乘着保险业“新国十条”的东风,一些保险公司走出国门,通过全资、参股等多种方式收购大型保险公司、银行机构等金融机构和酒店等行业机构,迈出了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的第一步,实现了跨境跨界展业。跨境跨界展业,为保险业对外交流打开了新窗口,相当于开设了新学堂。

保险业尤其是寿险公司打通保险业产业链条,开设体检中心、医院和养老地产。相对于保险业之前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产业链条上下游延伸,实属跨界转型,通过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反过来又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寿险业打造全新的产业链条的创新做法,对于产险公司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在“商车改革”的新背景下,要完成好提升车险经营能力这一全新课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集思广益,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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