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关于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对申请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等情况予以说明解释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办理许可机关出具委托代理书面证明。

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补证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许可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当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许可机关应在补正通知书中一次载明补正事项。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多层级审查的,上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多层级审查的时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市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县级对申请材料审查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由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县级和市级对申请材料审查时间各十个工作日;

(三)由交通部、省政府作出行政许可的,县、市、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时间分别为五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

不需要多层级审查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定权等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受买人后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水路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等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组织公开考试、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除上列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交通行政许可,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一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行政复议管辖权限和行政诉讼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撤销、吊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当自行政许可撤销、吊销或注销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撤销、吊销或注销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由其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指定或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与听证的许可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维护听证秩序、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或中止、制作听证报告书的职责由听证主持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签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支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应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除通过招标、拍卖、考试等方式取得许可权的以外,申请人需要变更许可名称、范围、数量等事项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后按规定办理。

涉及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登记、缴纳、减免、变更的,按《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规定的时效办理,其他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自接到申请人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交通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要在该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该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除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在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情况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暂扣证照,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在此期间内,行政许可中止其效力。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听证、决定等程序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交通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7月01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题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常德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

文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关于关于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全文]
《关于关于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全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