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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9 08:34:22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许可工作总结

2011年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总结

2012年1月5日

2011年按照市卫生局任务目标要求,在市、县、所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从把握时效性、规范性、资料完整性入手,强化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按时办结、规范审查、审批发证等工作,强化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资料的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将2011年度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是县行政审批中心创建“效能提升年”,县政府实施网上阳光权力审批之年,我科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县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汇编》、《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岗位目标责任制汇编》等应知应会知识,完善了卫生行政许可制度、再造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如期完成了网上阳光权利审批系统相关材料及操作,使卫生行政许可更加透明、规范,更新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及时将我县卫生行政许可情况在网上公布。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及时公示许可信息,使卫生许可受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二、工作情况及成绩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1、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机关效能建设落到实处。一是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窗口按照“应进俱进”和“充分授权”的原则,提交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清理汇总表、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再造呈报表,按期完成了这次清理督查任务。二是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全面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我窗口进一步规范了窗口服务标准,使窗口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方式以及审批流程图、各审批事项的环节要求等达到具体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行为标准,在服务态度、办件分类、办理事项从受理到出件统一在行政审批系统完成操作,做到了“岗岗有标准规范,人人按标准履职”,使窗口工作人员言行有规范、办事有程序、操作有原则、服务有标准。三是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县统一要求填写了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图、行政许可外部流程图等相关材料。做到行政审批事项合法、合规,审批程序高效、规范。

2、扎实推进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2.1、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为确保“效能提升年”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提升窗口规范化管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响水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

2.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窗口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一是落实首问责任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窗口首问责任制度,推行首问事项一次性告知制,确保首问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将办结时限压缩法定时限,并严格按承诺的时限办结,坚决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三是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有令不行、有纪不遵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2.3、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所和中心组织的集中学习,切实做到单位集中学、科室分散学、个人业余学习等行之有效的形式,突出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教育整顿,牢固树立行政服务理念,促进窗口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办事。并将结果纳入科室考核评比内容。

(二)行政许可工作情况

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在大厅内制作了公示栏,对需要告知的事项都在大厅进行公示和承诺。认真对照《食品安全法》和说理式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其今年全年我科共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769件,中餐饮345件,公共场所346件,生活饮用水10件,放射诊疗15件,医疗机构108件。对符合基本卫生条件的659个单位进行了验收、发证和核证工作。其中餐饮新发证341件,大、中、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314件,集体食堂22户,饮品店5户,申请变更67件。公共场所新发证239件,其中浴室21户,理发、美容86户,旅店47户,茶座、娱乐28户,商场7户,饭馆50户。生活饮用水新发证7件,放射诊疗新发证3件。医疗机构新发证69件,校验22件。其他行业核证38件,申请变更14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共70余户次。

在开展卫生许可审查时,坚持以国家相关行业卫生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卫生监督体系评估的要求,我们认真做好卫生许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及时对卫生许可证发放档案进行整理并按照一户一档进行管理,许可档案不断规范和完善。

三、存在的问题

1、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与上级的要求和兄弟县市中心建设情况相比较,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运作办法还需逐步规范健全。

2、申请材料质量问题。由于申请人文化水平层次不同、监督人员指导不力及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使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不规范,许可文书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字迹涂改、缺项漏项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内容填写不真实,这也是造成材料涂改的一个重要因素。

3、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难以到位。一是随着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逐年增多,而多数申请单位负责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认识不足,往往在经营场所建成后再申请许可,以至于存在诸多卫生问题,如:经营场所布局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设施缺乏、面积比例失调等。二是由于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健全,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性监督工作存有难度。

四、今后工作措施及建议

1、进一步加强许可项目规范用语。公共场所规范用语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填, 2012年对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督查。

2、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质量。抓住2011年开展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契机,进一步提高许可档案质量,拟制定《响水县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使我县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立卷和查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其有效利用。

3、建议将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内容纳入所对科、分所、乡镇卫生院考核目标中,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行为,确实提高我县卫生许可工作的质量

推荐第2篇: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总结

**市**局

2011年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总结

2011年,我们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以切实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为目标,狠抓务实、谦虚、勤奋、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使全市的水行政许可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自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伊始,我们就深刻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带班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服务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对水利许可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明确了责任,并对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严的标准和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和实际,由表及里的进行学习和思考,对照文件中所提出的种种作风问题,反观自己身上是否存在,思想认识是否到位。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党员的宗旨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行政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坚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拓创新,不断推动行政许

可工作上台阶。

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落实统一受理制和联合审批制。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许可事项,均按照管委会的要求,由管委会工作人员统一受理承办件申请,杜绝了体外循环现象,为提高行政效率打下了基础。同时,按照省市政府规定,认真参加了管委会组织的对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查,不但履行了职责,而且加快了审批进度,受到了业主的好评;认真迎接各级检查和接待来访参观人员。对于上级的检查和外地客人来访,我们均予以高度重视,带班领导均在前台认真接待,详细解答有关问题,全体人员均整齐着装,挂牌上岗,充分展示了行政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一致肯定。

三、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让办事群众满意。

全体工作人员每天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以“ 接待服务对象热心、了解情况细心、解答询问耐心、为民办事诚心,不推、不拖、不误、不压”为原则,耐心讲解办事程序,宣传法律法规,认真指导群众办理业务,最大限度的让办事群众少跑冤枉路、多办省心事。对于不符合申办条件的服务对象,耐心做好疏导工作,讲清理由,使

他们没有办成事也能心悦诚服。在许可事项审查过程中,即坚持标准,又灵活掌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了审批工作的公开、高效、快捷。全年共受理、办结登记事项50件,并且做到了100%比法定时限提前办结。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2012工作计划

2012年要继续坚持创新思想观念,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发展方向,紧抓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新的突破。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各项成果,抓好服务区建设,强化监督,保持透明。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在行政提速、服务提质上下功夫,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服务区内部管理,强化人员素质,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绩效。

二〇一二年三月

推荐第3篇:行政许可科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6年度上半年行政许可科工作总结

2016年行政许可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以“十二五”规划为基石,“十三五”规划为引领,遵循“热情、高效、规范”的原则,积极围绕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职能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办件数量和质量,竭诚为群众服务,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依法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深化行政审批责任制。行政许可科在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认真受理、审核内部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新办及变更申请。严把审批关,新办及项目变更的必须由本人及两名以上文化执法人员到现场看点,出具现场检查笔录,符合设立条件的方可办理。对拟任娱乐场所法人及负责人的还要求提供无犯罪声明及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证明;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2016年截至今日,已审批新设立网吧2家、电影放映公司1家、越剧团1家、打字复印店1家、书店1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1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1家歌舞娱乐场所法人变更。

二,携手兄弟科室督促证件过期业主换证、注销,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双管齐下。为更好的规范文化市场、迎接G20峰会,执法大队及新闻出版科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勘察督促证件过期的经营业主尽快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换证延续,我科室则通过电话的形式对过期业主进行及时通知、政策宣传,对“僵尸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主动来窗口注销相关证件。2016年截止今日,累计换证延续业主13家,主动注销业主2家。

三,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要求,积极配合中心各项工作开展。我科室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基本每日都是提前10-15分钟到岗,现场勘查也是必会去中心领导处通过书面请假,从未因为考勤原因扣过分;每月两次局领导坐班,我科室基本通知到位;每月初对上月案件进行统计并上报中心。

2016年下半年我科室将继续发扬上半年工作中好的作风,寻找工作上还存在的不足,潜心专研法规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动,为广大业主提供第一手正确信息,同时也将积极响应局党委的号召,积极撰写信息,为宣传我局工作动态出一份力。

2016 06 14

推荐第4篇:建筑业行政许可科上半年工作总结

行政许可科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在**中心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同志的关心帮助下,行政许可科较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科室成员能够认真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各项规定,积极工作,开拓进取,使窗口各项工作得到各方面好评。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三集中、三到位”为主题,构建“审管分离、权责挂钩”和“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科室人员能坚持以正确的思想建设为先导,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为民办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坚持从为我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的高度来办理各项工作。半年来,我们始终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耐心解答电话及现场各项业务咨询,对前来办事的企业人员做到了使其带着疑问来、装着答案走,怀着焦虑来、带着满意走。科室对优质服务建设上始终常抓不懈,不敢懈怠。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筑业服务中心的形象。半年工作我们没有发生一起因服务不到位而耽搁企业业务,给企业带来损失的事件发生。由于我们始终树立了正确的思想和服务意识,真正体现“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得到了企业普遍的好评和赞誉。

二、强化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理论水平。

窗口工作是直接面对企业的最前沿,业务的熟练与精通将直接影响到办事的效率乃至窗口单位的形象。作为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想把窗口工作做好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就要自身不断的学习,并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通过扎实的理论基础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政策性及法律性要求强的有关业务,我们始终能保持前后方的学习和交流,以保证工作的衔接和严密性。为此,我们还在工作有侧重和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按中心规定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因人员的变动而耽搁工作。半年工作中我们从未发生因业务能力的不足和人员变动而拖延、缓办办件的事件发生。同时科室人员始终能把业务理论的学习放在工作首位,相互学习,虚心向有关业务科室请教。遇有重大事务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了各项审批和转报工作顺畅有序的进行。

三、强化作风建设,恪守行业规范

科室人员始终把“以服务企业、方便群众、奉献社会”作为自己在窗口工作的职业观念和宗旨。爱岗敬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在这半年来,我们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宗旨。用最大的热情和友情为企业服务。因此,在窗口工作时,我科室始终把“打造红旗窗口,争做先进个人”作为窗口工作的最高准则。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办理各项业务,杜绝了各种吃、拿、卡、要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使前来办事的企业有如沐春风之感。

四、规范受理办结,争创一流窗口

行政中心就是“政府服务超市”。我科室作为窗口的工作人员,始终把“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这六项内容作为公开的工作方式。在工作时,我们都严格规范操作。对企业前来办事时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的,我们即刻受理,并尽快办结。对材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我们始终能耐心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如何处置。同时涉及到相关涉外部门的有关业务时,我们能主动提前告知并帮助企业积极协调相关事宜。由于我们始终坚持想企业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实现了办结率100%,无一例差错发生。充分体现了窗口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以及责任心。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展示建筑业服务中心风貌 窗口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仅代表了自己,代表了单位,更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因此,我科室成员廉洁自律,勤奋工作,时时地敲响警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争做一个文明的职工,做一个优秀的职工。行政许可科工作人员始终能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能作到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和建筑业服务中心里的各项规定,履行好各项职责。始终以各项规定来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半年工作中未发生违纪事件。较好地树立了**中心人员的形象。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打算

在下半年的工作当中,我科室仍严格按照**中心领导和中心

领导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我们还将继续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用最大的热情和友情为企业服务。使**中心窗口是真正成为企业着想的窗口,企业办实事的窗口!

行政许可科

二0一四年六月

推荐第5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注:

1、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人填写真实情况。

2、一式二份,审批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推荐第6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所在单位:电话:邮编: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印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格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推荐第7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所在单位:电话:邮编: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实和理由: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篇1: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篇2: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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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电话:邮编: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所在单位: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邮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宗教行政许可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

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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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单体的佛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佛像数量超过10尊。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第11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我(单位)现向曹妃甸区审批局申请勘探开发辅助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关于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第12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章程相关修正案;

4、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6、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7、工作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8、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养护室、面积及平面图);

9、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10、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

1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经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

13、专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帐户对帐单等)、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证明及业务培训证明

14、办理延期、转正、增项的企业,均需提供市建设局或扩权县(市)建设局出具的确认工程检测机构在证书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证明(有无下列行为①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②转包检测业务的;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④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15、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资质增项和资质转正的检测机构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

1、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相关检测业绩证明材料(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邮编:

第13篇:行政许可案例

• 案例21陈建的丈夫王云原系中国农业科学院某家育寄生虫病研究所研究人员,

1989年12月公派出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王进亦于1990年经批准去美国。陈建于1991年4月以去美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书和调查表;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陈建据此办妥了去前往国探望丈夫的签证,同年6月7日.陈建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6月8日,陈建丈夫的单位得悉其已获准赴美探亲的消息后,印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其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陈建出境探亲。6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原告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原告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出境卡。当月20日,陈建去美国驻沪领事馆换取探望儿子的签证后,并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原告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陈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答复。

•问题:法院该怎样审理?

•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

围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难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法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上海市公安局根据该法的原则对颁发出境卡的申请明确规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在本案中,被告未在规定的3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答复,显然已构成不予答复。

•2.被告拒发出境卡是否合法?

•中国公民出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

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原告不具有该法规定的不能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该法也没有规定公民在出境探亲之前必须向被探望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程序。因此,公安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而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拒发给原告出境卡,是违反出境入境

• 案例23 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

用。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 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

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

•[法律问题]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林业局是否有权就公路的树木颁发采伐许可证,即公路上的树木的管理权,是属于林业局,还是属于公路局?相关法律链接:《森林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

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该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养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者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

定如下: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方米、幼树超过二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五立方米、幼树超过一百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二立方米、幼树超过五 十株的 ,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及《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局是有权发放公路林木

采伐许可证的惟一主管机关。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属于超越职权。县公路局、市公路局也不是合格的主管机关,国道应由省公路局主管。

• 案例25 某省卫生局向全省所有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省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

省卫生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某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刚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厅备案,结果卫生厅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并指出其中的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在该省的医疗机构销售。此药品生产企业认为该省卫生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

• 问题:该省卫生厅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即为合法药品产品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本案的省卫生厅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省的销售设置“登记”程序。该登记行为的设定是违法的,既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事项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规则(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省卫生厅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 案例26 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

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1)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律师事务所的成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有国家法律约束,地方法规及规章是不能在加限制条件的。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2)合法,但不能收取工本费,因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不需要,因为造成利益损失的是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而不是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因此是不需要赔偿的。

• • • • •

• 案例27 案例:2004年7月10日,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4个月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

问题: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而不

是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是行政许可追求的目标之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

• 案例28 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

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用途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承•

• 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因此,王某诉至法院。 问题:请分析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王某行为的合法性。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

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而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过地籍调查即直接颁发证书,属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实为占用耕地建房,但在申请宅基地时并未说明这一点,其行为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嫌疑。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又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此,在这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第14篇:路政行政许可

路政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申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涉路施工活动申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三、许可机构及期限程序: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许可机构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二、程序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15篇:行政许可流程图

陵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实施机关: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咨询电话:05348224142,投诉电话:0534822140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至四十九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二十七条。

2.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防疫条件许可

实施机关:陵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05348224142,投诉电话:0534822140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动物

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3.动物诊疗

实施机关:陵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05348224142,投诉电话:0534822140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兽药经营

实施机关:陵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05348224142,投诉电话:05348221402。 实施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

种畜禽经营

实施机关:陵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2136071,投诉电话:8221402。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16篇:行政许可自查报告

城管局行政审批中心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恩施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局的要求,行政审批中心对2012年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许可设定情况

目前,中心行政许可项目共11项,分别是: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设施施工许可;城市道路临时挖掘许可;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古树名木的迁移许可;砍伐城市树木许可等。2012年办理行政许可 125件分别涉及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城市排水许可等。所有的审批事项均有法律依据,而且每年报经法制办审核。因此不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自行设置前提条件等行为,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没有实施审批。

(二)行政许可相应制度的建立情况

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了相关的配套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建立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对中心开展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等事项,在局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都有公示,便于当事人了解、咨询及办理。

二是理顺行政许可办理流程。针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专门对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城管的审批事项要靠我们的执法队员上街巡查督促,我们的对象才来办理。我们专门组建了两个执法中队目的是理顺审批秩序、规范审批行为,不让审批事项流失。明确了行政许可受理科室、办理科室、分管领导的职责和办理期限,有效避免了因职责交叉,期限不明造成的推诿和效率低下。

三是统一行政许可文书。为保证行政许可办理质量,制定了规范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对窗口工作人员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人员重点进行了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使用的培训,确保行政许可的规范运作。

四是便民制度。按照转变管理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提出的便民、高效、优质的办理原则,将所有行政许可统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集中办理。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行政许可文书汇编成册,放置在

行政许可受理场所,便于当事人了解,查询。由于城管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特殊性,所有的项目必须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才能据实写出意见,才能为是否予以审批提供依据。为了不让相对人两头跑,由执法队员将审查合格符合要件的资料交由科室及领导审签后,拿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证件,然后通知相对人领取证件。并且证件办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总体要求是按照《窗口受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一周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三)行政许可收费情况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收费的行政许可项目,所收费用全部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由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办证对象凭通知单到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的邮政银行缴费,然后凭收据办理证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均无偿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更不存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情况。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减免条件的,经审查资料齐全,按照条款予以减免,没有优亲厚友、随意表态的现象发生。没有收钱不开票、开票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过错现象,制定了《行政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办理行政

许可事项职能职责,中心建立了“巡查日志”,对每一次上街巡查情况、办理情况、收费情况予以登记,便于随时掌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动态。若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引起国家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在行政许可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做到了审批与监管两不误、两促进。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根据上级要求,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审批与管理还不是十分的协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二是行政许可受理方式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由于城管许可业务是需要执法队员前去督促,相对人才会来办理,而且所有审批事项都需要外勤执法队员前去现场踏勘,才能据实填写意见为是否予以审批提供依据。所以如何减轻审批工作的实际工作量还是一个值得改进的课题。三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四是资料收集不够完整,比如相对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收费发票的复印件等资料没有收集并归档。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心已经着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并对今后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大城管行政审批业务的宣传力度,拓宽服务领域,不让审

批事项流失。二是通过正面工作与树立反面典型相结合的办法,让行政相对人主动到城管窗口办理相关许可业务。三是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办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优质高效服务当事人。 四是完善相关资料。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继续深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认真组织11项行政许可各环节的落实和运作,全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不断总结经验找差距,实事求是地加以改进。同时将加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受理和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17篇:行政许可指南

行政许可指南

X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发[2000]59号)所规定的资质审批资质核级、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相应条件。

四、报送材料

(一)资质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的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为有职称专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二)资质核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鉴定章);

6、上年统计年报(加盖开发主管部门章);

7、上年开发统计基屋报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章);

8、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资质晋级

1、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升级的请示;

2、开发企业关于资质升级的请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盘;

5、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8、企业(公司)章程;

9、企业的验资报告;

10、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规划批准文件;

12、开发项目规划、施工、销售许可证;

13、开发企业竣工备案表、证明文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资质变更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表;

③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④ 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 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资质证书原件。

1、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3)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 ① 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 董事、监事、经理成员情况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 ①股权转让协议;

②国有资产和管理部门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③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④变更后股东名单。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凭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凭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1)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企业类型变更

(1)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资企业的提交: ①原董事会决议;

②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③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④股权转让协议; ⑤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⑥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变更后股东名单;

⑧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交。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提交:

①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更文件:

①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及批准的改制方案;

②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③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

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建设部负责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审批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省建设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18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文书范本

— 9 —

附 件

委字[ ]第 号

根据 的规定,经××局与××局协商,现由××局委托××局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事项: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权利义务:××局依法对××局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该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局以××局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①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委托另

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②委托机关须将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予以公告。

— 10 —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

邮件等方式申请。 11 —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 12 —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13 —篇2: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项目:贷款卡发放核准

新 办 □ 变 更 □ 年 审 □ 补 卡 □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印制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有效《事业单

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三、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等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其他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六、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借款人出资方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若为自然人的出资方,应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借款人领卡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不提供现金流量表)。

九、人民银行版电子财务报表(表格中不能出现红色字体)。

十、行政机关单位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信贷业务意向证明书》。

十一、企业法人所属的二级机构,必须提供由其一级企业法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和《一级企业法人委托书》。

十二、所有复印件(a4纸)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概况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表中“*”数据项为必填项。其他项为选择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填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填写。

二、借款人性质:分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其他。

三、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的登记注册类型。

四、行业分类:参照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中类”填写。

五、行政区划:借款人注册地的行政区划,参照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六、注册资本情况: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填写。

七、资本构成情况:以企业最新出资证明材料上的信息为准;对于资本或股东变更的借款人,以工商部门的出资证明变更材料为准。若出资方为企业,应填写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中的至少一个;若为自然人,应填写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八、本申请书请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涂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一、借款人概况信息表

(一)基本概况信息

(三)资本构成情况

(五)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的情况

(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篇3:行政许可表格 ******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案卷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所 属 年 度:2011年度 案卷形成单位及部门: 保 管 年 限:

税务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编号: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许受字?2011 ? 号

你(单位)于 2011 年 月 日提出的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 2011 年 月 日起受理。 (国税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二 0一一 年 月 日篇4: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项目:贷款卡发放核准

业 务 类 型: □办卡 □延续

申请人全称: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 单 位 盖 章:

申 请 日 期: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制 1 贷款卡(编码)申办或延续程序简介

一、领表:

企业法人:持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软盘或u盘;

事业法人、非法人、社团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软盘或u盘;

其他特殊类型借款人:金融机构信贷意向书和申请人成立的批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软盘或u盘;。

二、填表、录入信息:应先仔细阅读各表下方有关说明和本《简介》,填写应有根有据,不得凭印象随意填写,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若涂改需加盖印章确认。按模块要求将基本信息及财务报表输入软盘或u盘。

三、送检:①办理贷款卡应准备好下列应出示材料、应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电子版;

②延续贷款卡有效期应准备好下列应出示材料、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第

1、

2、

5、

7、8项和申请书电子版 (财务报表不提供上季度报表),送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审验: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成

立批文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除外);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出资证明文书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前十位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出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及上季度财务报表。【大型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小企

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借款人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8、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规格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新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

四、发卡或准予延续有效期:人民银行根据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

领卡(编码)或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资格。申请人可对自己的贷款卡(编码)设置密码,以保护本单位信用信息安全。

办卡时间:每周一至周四; 准予延续时间:每年4至6月周一至周四

咨询服务电话:六盘水市0851-5650603 5650560 清镇:0851-2601153 息烽:0851-7721230

修文:0851-2322840 开阳:0851-7221558 遵义:0852-8234417 安顺:0853-3349340

铜仁:0856-5203022 毕节:0857-833609

黔南州:0854-8251026 六盘水:0858-8234394 黔西南州:0859-3228249 黔东南州:0855-8063271 2 (转载于:行政许可申请书) 3 4 行业分类一览表 5篇5: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自我保证声明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申办××县(市)××药店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我声明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办人:×××(签字) ××××年××月××日

质量保证声明

“××县(市)××药店”企业名称变更为“××县(市)××药店”。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我声明变更后对变更前所经营的药品继续负质量责任。特此声明。 ××县(市)××药店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验收申请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食品药监局××号文件批准,××药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认真准备,已筹建完毕,诚请市食药监局组织现场验收。

特此申请

××县(市)××药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无违规证明

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县(市)拟办××药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特此证明。

第19篇: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现向你局申请容器使用登记证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

5.压力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6.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压力容器)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槽罐车)

8.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

9.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压力容器)

10.河北省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第20篇:行政许可书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制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工作总结
《行政许可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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