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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学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 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 号)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方便毕业生申请补偿资金,从2011 年度起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统一采用在线申请方式,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

1.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后即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2.每年4 月1 日至5 月31 日为学费补偿申请受理期,学生持以下材料先后到乡镇财政所和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额度:(1)正确填写并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2 份);(2)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费证明(学费收据)、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原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3.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学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范围。往届生就业(就业年份大于毕业年份)的学生不得补申请。

二、学生申请拨付资金

每名学生的补偿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4-6 月,已经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分年拨付审核表凭以下材料申请资金拨付:(1)就业单位在当年拨付审核栏签字盖章证明其正常服务;(2)本服务期内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本服务期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3)个人借记卡变更的需持新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材料粘贴在分年拨付审核表留存附件粘贴栏)。学生完成本年度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后,其分年拨付审核表交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注意事项

基层单位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与毕业生签署的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其聘用合同中也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4938131。

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教育局(翔宇北道与淮连路交汇处)三楼督导室。

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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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学费的通知
《补偿学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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