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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9811年,缺10年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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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考研真题

1999年-2009年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99年专业卷

一、解释下列各组名词。(每题4分,共20分)

1、非示人团体与合伙;

2、债务承担与代物清偿;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混合过错与共同过错;

5、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析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2、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3、试比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

4、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三、论述题。(25分) 论民法的基本原理。

四、案例题。(15分)

王某有辆“王子牌”山地车,因其不太喜欢,便委托某自行车寄售,价格是780元。某日孙某在车行中选中了王某的这辆车,因随身所带的钱不够,当时付了400元。约定第二天取车时,再付380元。为了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去,孙某要车行将这辆自行车放在后院仓库。不料当晚仓库发生意外火灾,自行车被烧毁。

第二天,孙某带着380元来取车时,车行告知他的自行车被烧,并要孙某交清欠款。孙某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义务交款,同时要求车行归还400元。车行称自己是代王某售车,孙某不交清欠款,车行无法向车的所有人交代,孙某如坚持要退400元,应去找王某。孙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损失应由买车人孙某承担;二是由车行承担;三是应由自行车所有人王某承担。

请根据民法学理论选出正确的主张,并详细说明理由。 婚姻家庭继承法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共诺婚;

2、拟制血亲;

3、限制离婚主义;

4、约定夫妻财产制;

5、家本位立法原则

6、继承期待权;

7、限定继承;

8、宗祧继承制;

9、继承准据法;

10、特留份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

2、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的区别和比较?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4、为什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合?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第

1、2题任选一题,第3题必做)。

2、试述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及立法模式。

3、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有什么意义?

- 1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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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婚姻家庭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0人分)

1、普那鲁亚家庭;

2、别居;

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4、禁婚亲;

5、联合财产制

6、婚生子女的推定;

7、立嗣;

8、夫妻一体主义;

9、代位继承;

10、限定继承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从婚姻立法的发展阐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2、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3、认定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后果上有何区别?

4、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家事代理权

2、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有何具体规定?试评述这一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10分)

王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女儿王樱和王琴,后又收养了一子取名王新。王新在外地工作成家,生有一子王建军。1987年王新因工伤事故死亡,当时王建军只有两岁。王新的妻子一年后与同事张某结婚,王建军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张某自己没有子女,待王建军如同己出。1996年10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樱、王琴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王某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其中写明祖传房屋一栋留给生活比较困难又照顾自己较多的女儿王樱。对其他财产未作处分。经查,王某尚有存款近十万元,红木家具一套及家用电器若干,价值约五万元。

王樱因与妹妹关系一直很好,父亲又将房子留给了自己,故提出自己只要房屋,其他财产均归王琴,王琴同意。但赶回奔丧的王新的妻子提出异议,认为王建军也是王家的后代,也有权继承祖父的遗产。而王家姐妹则认为王新本不是父亲的亲生儿子,王建军又长期与继父生活,并改名张建军,故与王家没有关系,也无权继承财产。

问:

1、张建军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2、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 3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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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债权人。

[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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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 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 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应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们才是合同的当事人。F公司如约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部门核定丁总造价,可以说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因此A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诿。

其二,关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的问题。在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设立行为,那么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必当然由公司承担,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能说是垫付的性质,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还不能由E公司承担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应由A公司支付。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 7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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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20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正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了解,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抑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抑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学03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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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简述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刚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冈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德国法的物权抽象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物权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

- 11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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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并侵犯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题(每题25分,共50分)

(一)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 13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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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的相应规定,如债权责任。(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依文义负责的原则,真实签章仍为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甲作为伪造票据的伪造人,乙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丁作为该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2.按照法人签章的规则,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项内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合要求者,不能构成有效的法人签章。故,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该票据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甲、乙、丁都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负票据责任,则只需考虑票据质押关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质权人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时,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此种情形下,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同时并存,先行使何种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故如果戊向丙和—厂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丙和丁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 (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学04年专业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问题(共60分)

1、简述本合同和预约合同(6分)

2、简述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与区别(6分)

3、《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问题: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识产权与动产在设定质权上存在哪些区别?为什么?(6分) (3)第80条规定了什么制度?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10分)

5、简述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及其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10分)

6、简述法人责任、法人投资人责任和法人机关代表人责任联系与区别。(10分)

- 15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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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60万元,甲能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地位?

(2)甲虽然约定出资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现请求对公司股利进行分配,而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分配股利的请求权,该纠纷如何处理?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30万元出资中有20万为丁所出,两人约定股权的20%由丁行使,对此,乙、丙并不知情。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20%的公司股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民商法学05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问题(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与乙离婚。

1、甲请求离婚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与乙在结婚时对离婚赔偿额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据行为代理与民法代理的区别。

3、由票据行为代理说明商事行为主要特点是什么?

(三)甲为乙画肖像画后,将原件给乙,自己留下复印件。

1、甲和乙对肖像画各享有何种权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权利时有何限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并分析是否应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规定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浮动担保和让与担保(请任选两例说明)。

2、试论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的异同。

三、案例题(每题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买了一款三星A288双屏手机后,发现自己所购手机没有该款正品手机在内地销售外壳上的特殊标记。次日,夏某前往该商行拍下贴在门口上的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作为证据。另经有关部门测试认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商行兑现“赔十”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2万元。

问:(1)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依据何在,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是否冲突,为什么?

(3)如果夏某“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为什么?

(二)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 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帐册等文件和财务。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

- 17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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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问:

1.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民商法学07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隐私权及其基本内容。

2.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3.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4.简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5.简述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要件。 6.简述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的承担。

7.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8.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案例一:王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他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货。问: (1)王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4)如果王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

- 19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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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后才能工作。现经交通事故认定。甲无责,乙为20%责任,丙为80%责任。各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甲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甲诉乙的索赔请求权基础有几项,为什么?其有何主要不同?(8分)

2、乙和丙是否对甲成立共同侵权,为什么?(6分)

3、甲能请求哪些方面的赔偿,为什么?(6分)

(二)甲公司为了开发新产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以厂房抵押担保。在开发过程中因意外火灾导致该厂房灭失。后因公司经营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此,甲被宣告破产。清算结果:保险公司理赔为90万,其他资产和应收债权为50万。欠丙、丁货款各20万,应支付工资总额为20万,为收取债权花费2万,破产费用为5万。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以上哪些款项可纳入破产财产,为什么?(8分)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何排列?(6分)

3、基于现行法律当抵押权行使与职工工资偿还有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民商法学09年专业卷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2、简述债务与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4、简述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5、简述最高额抵押权及其特点。

6、简述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7、简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8、简述破产法上的抵销与民法上的抵销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20分)

【案情概要】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用公司51%的股份,乙以专利技术出资,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丙以货币出资,占有公司19%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三年因无力偿还B公司债务,而被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甲在A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到A公司名下;(2)乙公司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已经过户登记到A户名下,但该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3)丙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货币全部注入公司;(4)A公司成立后一年,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设立公司时,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当B公司起诉A公司时,究竟是甲还是应当由丁承担补交出资责任?

- 21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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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企业中的债权中哪些不属于破产债权?五种以上。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制度。五种以上。

6、遗嘱与死因赠予的区别。

7、8均不详

二、案例分析题

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买卖电脑的行为。然后他老爸要退回电脑,取回价款。

三、论述题

1、论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表现。

2、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 1)然后其中有哪些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

2)其余的请求权为什么请求权。以及这种请求权的性质。 3)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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