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证明
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拥有的房产坐落于区路号室,面积244.2㎡。现将其分割成3个区,之一区现已租给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之二区现已租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之三区租给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月日
分割证明
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李毅敏、张敏鹃拥有的房产坐落于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08室,面积244.2㎡。现将其分割成3个区,之一区面积125㎡现已租给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之二区面积60㎡现已租给益万通(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之三区面积113㎡租给厦门雅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月日
《分割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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